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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带你了解一下。

发表日期:2019-01-02 14:25:40 【返回】
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有这么一种情况,法院依法采取了各种措施,但就是执行不能到位、钱要不回来。有一个法律名词叫“执行不能”,即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致使客观上存在无法执行的情况。

好像很抽象,那就借几个案例来解释吧!

【1】

某案经法院判决,A赔偿B所受各项损失共计100000元。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A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A无任何财产信息;后经调查,被执行人A自小患小儿麻痹身体残疾,无固定收入,双亲常年卧病在床,儿子读小学并享受低保,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法院因此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总结:

本案属于执行不能,表现在:被执行人身体残疾,无稳定收入来源,家庭生活困难,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不能执行到位。


2】


某案经法院判决,A赔偿B所受各项损失共计100000元。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A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A无任何财产信息;后经调查,被执行人A无工作,缺少收入来源,经济情况困难,欠缺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认可执行法院的调查结果,且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A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总结:

本案属于执行不能,表现在:被执行人无工作,无稳定收入来源,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3】


某案经法院判决,A支付B货款及利息共计286000元。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A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信息进行查询,仅查询到其名下一辆机动车,但未找到该车,故未采取扣押处置。并且,因被执行人A常年不在本地,无法被法院联系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总结:

由于申请执行人风险意识不强,未能审慎调查被执行人的货款支付能力,也未要求其提供担保财产,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不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去向,导致案件“执行不能”。


【建议】

执行不能案件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大家在进行民事活动、从事市场交易时,一定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法治意识,既要充分评估预判可能导致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审慎决策,又要充分运用商业保险、财产担保等方式提前控制风险。出现风险后,要及时通过提起诉讼、申请诉讼保全等法律手段降低风险损失。在执行阶段要主动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降低执行风险,减少案件“执行不能”的可能性,为尽快实现债权筑牢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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