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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懿茂分享】啥是佩奇?“电影同款”真的侵权吗?

发表日期:2019-01-30 09:17:40 【返回】
一夜成名的“佩奇”
刷爆了朋友圈
一个正经的故事一下子成为爆点
因为“佩奇”
“团聚”、“农村”、“亲情”
这里不仅仅有笑点
还有泪点
如果你在此之前问我啥是佩奇
我是不知道的
现在问我啥是佩奇
我要从法律人角度
跟你说说



来自英国的“小猪佩奇”(Peppa Pig)作为经典的动画形象,深受全国各地小朋友们的喜爱。随着猪年的临近,电影《小猪佩奇过大年》定档春节,于1月17日也已提前放出了宣传先导片《啥是佩奇》。在这部宣传片中,爷爷为孙子自制的“鼓风机佩奇”引来网友的追捧。很快,网友就发现有商家开始在线上销售“啥是佩奇”电影同款了。




《啥是佩奇》摄制方对此表示,影片中的“鼓风机佩奇”是导演就地取材的创意,原材料并非网上购买。“小猪佩奇”形象的在华代理方则表示,商家仿制导演“鼓风机佩奇”的创意,涉嫌侵权。

小编认为,“鼓风机佩奇”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但并不是因为仿制“创意”这个原因。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第九条第二项规定:“著作权保护应及于表达方式,但不延及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由此可以看出,享有著作权的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即其外在于载体上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包括“创意”在内的思想。而思想、工艺等则可以以其他方式来进行保护,如专利等。


“那么,网上销售的“电影同款鼓风机佩奇”是否真的侵权呢?本文仅从著作权角度作分析

1、“鼓风机佩奇”的作品类型

“小猪佩奇”是经典的动画形象,属于美术作品的范畴,国家版权局的作品登记证书上备注权利归“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和“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共有。而“鼓风机佩奇”并未出现在原版动画,而是来源于《啥是佩奇》宣传片,与“小猪佩奇”相对比还是有明显的差异。

“鼓风机佩奇”是根据导演提供的创意,就地取材加工而成,仅具备实用性的鼓风机本身还不能成为作品,当其上附加了粉红色漆、大小螺母等元素组合后,形成了独特的具备观赏价值的实物外观,同时又有作为鼓风机或者玩具、摆件的实用性,在《伯尔尼公约》中,这类兼具艺术性和实用性的作品属于“实用艺术作品”(Work of Applied Art)。WIPO编写的《著作权和邻接权法律词汇》对“实用艺术作品”的定义是“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未明确涉及“实用艺术作品”,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从“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和艺术性角度分别予以考虑,对于实用性部分不适用著作权保护,对于艺术性部分可以归入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予以依法保护。2013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对“美术作品”的定义是“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因此,“鼓风机佩奇”在排除其实用功能后,其独特造型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导演的个性和思想,与一般的鼓风机外观差别大,具有一定的审美价值,符合“美术作品”的定义描述,可以获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2、“鼓风机佩奇”的作品权属

《啥是佩奇》宣传片作为电影作品或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其著作权归属于制片方即阿里影业和“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制片方获得的是宣传片的整体著作权,不当然获得宣传片中各部分组成元素的著作权,比如剧本、主题曲、剧照等。

“鼓风机佩奇”系用于完成《啥是佩奇》宣传片的制作而创作完成的作品,是可以单独使用的宣传片组成元素,无特别约定时,其作品著作权人仅包含提供创意的导演及参与制作的工作人员。在我国,著作权不同于专利权,于作品完成时自动产生,不以登记为要件,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权利人的意愿,因此在相关人员制作完成“鼓风机佩奇”的时候就已经取得作品著作权。

3、销售“鼓风机佩奇”的行为定性

要判断网店销售“鼓风机佩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要看其销售的实物是否与《啥是佩奇》宣传片中所使用的“鼓风机佩奇”在特有的造型特征上构成实质性相似,是否真的是“电影同款”。这需要进行个案的图片以及实物的比对,主要比对的应当是“鼓风机佩奇”作为“实用艺术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内容,包括色彩以及各种元素的组合。如果经过比对,确认主要特征基本相同,那么网店在网站上使用“鼓风机佩奇”图片就应属于侵犯“美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制造和销售“鼓风机佩奇”造型的商品应属于侵犯“美术作品”复制权和发行权的行为。

近年来著作权案件,尤其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数量递增,“电影同款”比比皆是,虽然社会整体的著作权保护意识有所提高,但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样化。虽然著作权不保护“创意”,但只要能确认依据“创意”制作所得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就不能排除销售相同或类似产品构成侵权的可能性。权利人也应当积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同时处理好后端侵权取证及起诉准备。


以上均为笔者个人观点,不足之处亦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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