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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懿茂分享】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利息、滞纳金,可别傻傻分不清!

发表日期:2019-05-17 08:33:36 【返回】

从事法务的小伙伴们经常向小懿吐槽,合同中的专门称谓可真多,一不小心就搞晕了!比如订金和定金,比如逾期付款违约金和滞纳金等等。今天小懿就来谈谈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利息、滞纳金这三位面熟的“小伙伴”吧。


01 逾期付款违约金


逾期付款违约金,顾名思义,是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因未及时按约付款而应承担的一种违约责任,一般发生于买卖合同中,可以由合同双方事先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在合同中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该怎么办?

根据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未事先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但在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时,出卖方仍可主张买受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要注意的是,出卖方需在诉讼请求里明确提出该等主张,否则法院不能就当事人未列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

其次,如果合同双方事先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作了约定,那么,怎样约定才会受到法院支持或法律的保护? 如果约定比例过高,又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以下司法裁判可供参考:


(一) 合同约定按“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受法律保护

【林章伟、鲁静等与王晓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闽0205民初1784号


“……被告王晓枝应继续履行双方的《房地产转让协议》,支付尚欠房款214万,并支付违约金。按照《房地产转让协议》中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的约定,违约金应以总房款326万元为基数,按日0.05%标准自2017年12月29日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本院予以支持……


(二)原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时,可调整至逾期罚息利率标准

【邵武市光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荣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邵武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9)闽0781民初297号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日,原告邵武市光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邵武市西湖丽景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西湖丽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交费用的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交纳物业服务费,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讼时原告将违约金计算标准从日千分之三调降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调整后的标准未超出法律规定范围,本院予以支持……


(三) 当事人以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的,法院根据公平诚信原则进行调整

【福安市国土资源局、福建金瑞嘉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闽民终1093号


“……根据查明的事实,金瑞公司支付的第一期出让金中,2900万元逾期18天,3000万元逾期25天,应承担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责任。虽然《出让合同》约定,出让金每迟延支付一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千分之一标准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但是综合考虑福安国土局在金瑞公司2011年1月21日付清一期出让金后,延期至2011年9月30日方才交付土地,亦构成违约;逾期支付出让金给福安国土局造成的损失主要为延期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等因素,一审判决将金瑞公司逾期支付一期土地出让金的违约金标准调整至月利率2%标准计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的规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福安国土局上诉主张应严格依据《出让合同》的约定计算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02 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一般出现在借款合同中。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该怎么约定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可以单独约定,也可同时约定其他违约金。

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合同中既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如果合同未约定逾期利息,出借方是否有权主张呢?

一般有两种情况:

(1)合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那么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2)如果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则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03 滞纳金


滞纳金这一概念属行政法规的范畴,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具体形式,一般适用于不平等主体之间,比如,未及时缴纳税款、水电费等会产生滞纳金。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滞纳金,一般会被视为违约金,但如上所述,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合同应尽量避免该种表述。

综上,上述三种称谓各有其适用情形,且相关计算标准亦不相同,因此,我们在日常合同条款中应注意规范用语,以免引起混淆。


附: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涉及的相关规定主要如下:

1、《合同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5、《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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