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汇编

厦门市政策

发表日期:2019-08-29 10:06:34 【返回】

1.人才政策

1.1 《关于印发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厦科联〔20199

发布时间:2019412

发布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适用行业:

留学人员创业扶持的对象是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由留学人员以资本金或技术投入方式创办的研发生产性企业。

具体内容:

(一)一等资助:满足第六条要求,同时需达到以下要求: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留学人员持有企业股份不低于50%,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一次性资助50万元。

(二)二等资助:满足第六条要求,一次性资助20万元。

申请程序:

(一)申报。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申报通知,申请单位进行线上申报。

(二)审核。厦门市科学技术局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决定。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审核通过后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市科学技术局行文,拨付资助资金。

15616880651.2 《关于申报2019年厦门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614

有效期:至2019710

发布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适用条件:

1.留学人员应满足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每年在厦门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2.申请单位须为在厦门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3.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技术带头人是留学人员,其在企业所占股份不低于30%,并担任高层管理职务;

  4.企业研究、开发的产品或技术应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5.具有较高素质的创业团队,高技能人才、中级以上(含)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的技术、管理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的50%以上(含);

  6.留学人员须取得经认定的留学人员身份,并在本单位缴纳社保(留学人员如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可不在企业缴纳社保);

  7.申请企业已正式运营6个月以上,60个月以内,已投入的运营费用(不含租金、装修、人员工资)不低于20万元。企业正式员工5人以上,其中研发人员不少于3人;

  8.申请人和申报单位成立以来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具体内容:

1.一等资助:满足“(一)基本条件”,同时需达到以下要求: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留学人员持有企业股份不低于50%,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二等资助:满足“(一)基本条件”。

申请程序:

(一)受理程序: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审核—公示—下达资助文件;

  (二)申报操作:本次申报采用网上受理,符合条件的单位,可登陆厦门市科技局网站在线申报系统-法人通行证-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进行申报。所有材料扫描上传系统,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15620601621.3 《关于印发加强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文件号:厦人社〔201952

发布时间: 2019322

有效期:至2019710

发布机关: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

具体内容:

 省外劳务输入基地和省内招聘网点为重点企业输送初次来厦,在重点企业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交社保、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经省内外劳务输入基地、村居招聘网点确认后,给予劳务输入基地和招聘网点最高2000/人的奖励。


1.4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厦创业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1561688376文件号:厦府办〔2015147

发布时间: 2019520

发布机构: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具体内容:

  (一)积极吸引台湾青年来厦创业

  1、支持多种形式创业。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原则上为1840周岁)以独资、合资或合伙等形式创办企业,在我市文化创意、电子商务、高新技术、都市农业、物联网等行业领域创业。(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市台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团市委)

2、加大创业宣传力度。充分利用两岸各类新闻媒体和各种推介渠道,对我市两岸青年创业和营商环境进行广泛宣传。(责任单位:市台办)

  (二)建设有影响力的台湾青年创业基地

  3、推进创业基地建设。支持在厦设立各具特色的台湾青年创业基地或创客空间(以下简称“基地”),鼓励在现有基础条件较好的创新、创意、创业园区以及产业孵化中心建设创业基地。支持台商、社会资本参与基地建设。对累计引进15家以上(含)台湾青年创业企业、吸引40名以上台湾青年、且持续经营满一年以上的基地,市财政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累计引进50家以上(含)台湾青年创业企业、吸引100名以上台湾青年、且持续经营满一年以上的基地,市财政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累计引进100家以上(含)台湾青年创业企业、吸引200名以上台湾青年、且持续经营满一年以上的基地,市财政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台办会同市财政局牵头研究制定。(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台办、自贸委、火炬管委会、市财政局)

4、创立创业基地品牌。选择综合条件较好的基地,作为我市重点基地,集中力量进行扶持。争取国台办、团中央、省政府等授牌和支持,落实财政有关补助,推动建成在两岸具有重要影响的台湾青年创业示范基地。(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市台办、团市委、市财政局)

  (三)拓宽创业项目来源

  5、放开多种准入途径。参加两岸青年(高校)创意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项目,可以直接落户基地,优先给予优惠政策。厦门市台商协会等大陆台商协会,台湾青年创业协会总会、青年商会总会、生产力中心、育成中心以及两岸高校、科研机构推荐的台湾青年创业项目经认定后优先进入基地发展;台湾青年自携创业项目来厦的,经认定后可进入基地发展。由团市委等牵头举办两岸青年创业项目成果展示交易(洽谈)会,争取更多项目成果落户厦门。(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市台办、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团市委)

6、优先支持优质项目。对入驻基地符合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条件的高新技术项目,或拥有核心技术、市场前景的优质项目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市台办、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给予创业启动资金扶持

7、给予创业启动资金扶持。对台湾青年创业项目的科技含量、规模、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进行评审,视情给予515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团市委、市人社局)

  (五)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

  8、提供创业贷款担保。创业项目可根据不同条件申请5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和最高200万元的科技贷款贴息项目支持。支持各类担保机构为在创业基地内创业的台湾青年提供融资担保。对为台湾青年创办生产性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按年度担保额16‰给予风险补偿;对为台湾青年创办服务类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按年度担保额10‰给予风险补偿。(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台办)

9、鼓励金融实体提供融资支持。鼓励和支持银行为创业基地台湾青年创办企业提供信贷服务。鼓励社会资金成立创业投资基金,为台湾青年创办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六)提供必要创业场所

  10、给予租金补贴。各基地根据自身条件为台湾青年创业提供场地、厂房、门面等必要场所支持,在前三年给予租金补贴。原则上第一年给予全额租金补贴,第二、三年分别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市财政局)

11、给予参赛项目更多支持。参加两岸青年(高校)创意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项目可申请为期3年的100300平方米的免租金创业场所支持或最高5000/月的租金补贴(不可兼得)。(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市财政局、团市委)

  (七)提供创业辅导

  12、成立创业辅导机构。依托团市委成立台湾青年创业辅导服务中心,并在各基地平台成立服务站,为台湾青年提供项目对接、办公场所、资金扶持、税收减免、贷款融资及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等项目落地各种辅导服务,并帮助协调解决子女就学、住房补贴、社保医疗等问题。鼓励创业基地为台湾创业青年提供路演、对接融资、管理咨询、市场拓展、创客团队匹配等服务。(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团市委、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13、拓宽创业辅导途径。允许台湾创业青年聘任一名创业导师,创业导师享有台湾创业青年除创业资金支持以外的各项待遇。推动组建由两岸青年社团、高校、企业家等共同组成的台湾青年创业辅导服务团队,为台湾青年来厦创业提供政策解读、创业项目推荐、就业信息咨询、培训教育等服务。(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团市委、自贸委、市人社局)

  (八)帮助台湾创业青年更好成长和发展

  14、资助培训经费。支持台湾创业青年参与厦门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或创业创新团队核心人才评定,获评的台湾青年3年内参加境内外学习培训的,给予培训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5万元)。(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5、搭建更多成长平台。支持台湾创业青年参与评选厦门市青年“双百计划”、台湾特聘专家等各类高层次人才。支持台湾创业青年参与在厦举办的经贸领域论坛、活动;支持台湾创业青年参加两岸创业青年的交流合作活动。支持台湾青年科技人员参与两岸共同关注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合作研究,通过“促进海峡两岸科技合作联合基金”,并经专家评审予以立项资助。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厦台湾青年创业团队或创立的企业参加中国创业大赛(福建赛区)暨福建创新创业大赛,按大赛相关扶持政策予以支持。支持成立台胞驿站、设立微信公众号,便利台湾青年与在厦台胞等进行交流。(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团市委、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台办、市国资委)

16、开展实地指导。邀请两岸知名专家和业界知名人士到基地提供指导服务。鼓励在厦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设立的工程研究中心等单位组织人员到基地实地考察、对接,为创业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支撑或联合进行技术开发,市科技计划优先给予立项并给予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团市委、市人社局、市科技局)

  (九)提供住房保障

  17、提供居住用房或给予租房补贴。支持有条件的基地设立人才公寓,提供给台湾创业青年居住。对入驻创业基地自行租房的台湾创业青年,可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2000/月。(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市人社局)

18、鼓励和支持在厦购房。支持在厦创业台湾青年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申请公积金贷款。被评定为厦门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或创业创新团队核心人才的台湾创业青年,在厦购置自用住房的,给予购房补贴;被认定为厦门市创业创新优秀团队的,可给予团队成员每人每年4万元生活补贴(每个团队不超过5人,累计年限不超过3年)。符合其它高层次人才政策规定情形的就高享有补贴、补助。本人或配偶已在厦获得人才公寓的台湾青年不再享受厦门市货币化补贴的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市国土房产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十)便利子女就学

  19、支持选择优质教育资源。台湾创业青年子女就读小学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原则负责办理入、转学手续;就读初、高中可报考我市初、高中台生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费用。(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市台办)

20、提升办学水平。引进和支持国际知名办学机构在厦办学,提升我市办学水平,为在厦台湾青年子女就学提供更多选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十一)完善社保等必要保障

  21、解决社保需求。台湾青年在厦创业,本人及所聘用的台湾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为入驻基地台湾青年提供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等保险服务,为无参保的台湾创业青年在厦就医后回台报销医疗费用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委)

22、给予更多必要保障。对台湾创业青年从境外运抵厦门的必要生产设备和生活必需品予以通关便利等支持。(责任单位:市口岸办)

  (十二)支持台湾青年在厦就业、实习

  23、支持台湾青年在厦就业。推动在台湾创业青年中定向招录企事业单位员工和管理层人员、教职人员或在相关招录工作中予以政策倾斜。邀请台湾创业青年参加在厦举办的两岸各类人才对接活动。推动允许在台湾取得或者在大陆通过考试取得护士、建筑师、医师执业资格的台湾专业人士在创业基地内注册执业。推动允许台湾地区其他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比照港澳相关医疗专业人员在大陆执业管理政策在基地内从事相关医疗活动。简化台湾专业从业人员在厦门申请从业人员资格和取得执业资格的相关程序。鼓励在厦大中专院校招收台湾学生,市里按每个台湾学生每年1000元的标准补助给所在院校;由市里设立奖学助学基金给予台湾学生一定额度的免息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建设局)

24、支持台湾青年来厦实习。依托台湾青创总会等青年团体收集反馈台湾青年来厦实习的需求,建立企业用人和台湾大学生实习需求的常态化对接机制,接收台湾大学生实习实训的用人单位和来厦实习的台湾青年,享受人才工作经费的相关补助。(责任单位:团市委、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台办)


1561688402

1.5《厦门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文件号:厦委办发〔201021

发布机构: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适用条件:

我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主要围绕厦门市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发展需要,用510年时间,依托各区、各类园区和市重大科技平台、重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引进并重点支持100名能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科技创新创业核心人才。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以团队形式,来我市创新创业。

具体内容:

第三章 工作条件支持

第五条 市属单位入选本市和国家引才计划的人才,市政府给予每人100万元人民币补助。

  在厦省部属单位入选本市和国家引才计划的人才以及市属单位入选省引才计划的人才,市政府再给予每人50万元人民币补助。

补助资金视同政府奖金,主要用于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六条 有关区、园区、部门和用人单位应根据需要,为引进人才提供必要的事业平台和工作条件:

  (一)引进人才领衔市重大科技项目的,可聘其担任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管理、人事安排、经费支配等方面享有相对自主权,也可根据需要为其组建专门的研究机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引进的人才,可聘其担任重点学科首席教授或研发机构首席研究员,用人单位应为其提供必要的科研启动经费和设备,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办公和实验用房,在团队建设、重大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二)引进人才负责市重大科技项目或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市科技局、市经发局根据引进人才科研项目启动情况及需求,可提供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经费支持;

  (三)引进人才回国后首次申报评定职称,可按其学术和专业技术水平及能力,直接申报评定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国外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以作为申报职称时的业绩成果提交。在厦工作期间需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限制,并优先评聘;

  (四)引进人才可担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中级以上的领导职务(外籍人士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外),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引进人才到事业单位的,不受现行编制、工资总额和岗位职数限制,必要时可因人设岗;

(五)用人单位参照引进人才回国(来华)前的收入水平,一并考虑应为其支付的住房(租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配偶生活补贴等,协商确定引进人才的合理薪酬。对企业引进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可实施期权、股权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第七条 引进人才进入各区、各类园区创业的,可依照厦门市《关于加快建设海西人才创业港,大力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享受创业扶持待遇。

  第八条 优先推荐引进人才的科研项目申报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市级科技经费予以优先配套支持。优先推荐引进人才科研成果参评国家、省科技进步奖和重大科技贡献奖等奖项。

第九条 引进人才作为市委、市政府“特聘专家”,纳入厦门市拔尖人才管理,可优先推荐参评福建省优秀人才、闽江学者计划等。

  第四章 生活保障

 第十条 引进人才及其随迁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按厦门市有关规定,享受居留和出入境手续简化便利。具有中国国籍的引进人才及其随迁的配偶子女,愿意在厦门落户的,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

  设立专门集体户,引进人才及其随迁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自由选择在住房所在地、集体户或岛外落户。

  引进人才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时,可择校一次。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在厦创业、工作期间,享受市三级医疗保健待遇。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同等待遇。用人单位还可为引进人才购买商业补充保险。引进人才及其配偶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养老保险按照《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厦委办〔200639号)第五条相关规定执行,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五年内可免费租住人才住房或专家公寓,或按规定享受相应租房补贴。可不受国籍、户籍、人事关系限制,按厦门市人才住房有关规定,优先租赁、购买人才住房。

  第十四条 在厦工作、服务期间,引进人才在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安家(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进境少量科研、教学物品,免征进口税收。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配偶一同回国并愿意在厦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或市、区人事部门根据个人情况为其协调安排;引进人才配偶应聘到市属事业单位,符合招聘条件的,可采用考核方式直接聘用;暂时无法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在两年内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第十六条 市人事局建立引进人才信息库,制定日常联系和服务办法,解决引进人才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协议,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专项办审核,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五章 引才程序

  第十八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市重大科技项目和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的人才引进工作,由市科技局牵头;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人才引进工作,由市经发局牵头;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的人才引进工作,分别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牵头;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市科技局会同市人事局牵头;其他人才引进工作,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牵头。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市经发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火炬高新区管委会等牵头单位,分别制定本领域引才目录和年度引才计划,汇总到专项办审定后发布实施。牵头单位应根据本市发展需要和用人单位的需求,有针对性对外开展招聘推介活动。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需求物色拟引进人才人选及项目,进行接洽并达成引进意向后,向相应的牵头单位推荐。

  第二十一条 牵头部门组织熟悉国内情况和引进专业领域的国内外高层次专家对拟引进人才及项目进行评审和遴选,提出建议名单报专项办审核。属创业的,依照厦门市《关于加快建设海西人才创业港,大力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的引才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办对通过评审的拟引进人才及项目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30个工作日内与引进人才签订不少于3年的工作合同(协议),并按规定落实相关待遇,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自荐的方式,直接向市人事局申报。通过自荐、其他渠道推荐的人才,由专项办协调有关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程序个案办理。


15616884311.6 《厦门市第十二批“双百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类)》

发布时间:2019612

有效期:至2019710

发布机构: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适用条件:

应同时符合以下7项基本条件,并符合19项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类)认定条件之一。

  1201611日以后从外地来厦门工作就业;

  2、在海外取得硕士学位及以上,或取得硕士学位及以上且有两年以上海外留学工作经历;

  3、申报时至少能在拟聘单位服务5年以上;

  4、每年在厦门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5、企业单位支付年薪达到我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倍及以上(凭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事业单位需聘任正高职务;

  6、近5年内有新业绩, 且与用人单位有项目协议、工作计划、工作目标;

  7、我市急需紧缺的技术型人才(省部属驻厦单位人才从事专业应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具体内容:

“双百计划”人才入选后,按照《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补充规定兑现资助资金。其中,领军型创业人才及团队创办的企业应当在一年内正式运营,满足资金拨付条件后兑现相应创业扶持资金。

申请程序:

  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类)申报人,将通过资格初审、条件认定等程序确定入选名单。

  申报办法:(申报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1971018点整。)

  1、登录厦门i人才公共服务平台,点击“双百计划申报入口”进入申报系统,进行人才注册(请务必以申报人本人信息注册)

  2、注册通过后,登陆系统填写申报书,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电子版或纸质材料。

  3、申报人必须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须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15616885211.7《企业接收台湾人才就业补助申报》

发布时间:2019228

发布机关: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适用条件:

  企业接收的台湾人才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台湾人才持有《台胞证》,确认其为台湾人;

  (二)台湾人才必须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且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对其学历的认证报告;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并取得高级技师资格;或取得台湾技术士证书甲级并在厦从事本职业工作满5年,对应职业资格高级技师(一级)。

  (三)自2017710日起,企业与台湾人才签订3年以上(含3年)的《劳动合同》;若企业与台湾人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且未约定合同终止条件的,合同期限计算至台湾人才年满60周岁止;

(四)2017710日后来厦工作的,台湾人才在本企业连续就业满一年及以上。

具体内容:

  每位台湾人才只能由一家企业申请就业补助,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每人3万元。企业接收台湾人才就业补助所需资金按企业的税收缴交关系由相应的市、区财政承担。

申请程序:

 全程网办,企业登录“厦门市人社局·人力资源网 厦门市重点产业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对公服务平台进行申报,经办机构通过厦门市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审核。

15616885561.8《用人单位招用应届职业院校或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发布时间:2017521

发布机构: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适用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应届职业院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且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一)高校毕业生是指取得全日制普通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是指参加中等职业教育、技师(工)学院(校)并取得相应学历或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毕业生。
  (二)应届毕业生按毕业生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1日至1231)认定。用人单位应在毕业生毕业年度内为该毕业生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方可认定为招用应届毕业生。

具体内容:

 招用本市户籍应届职业院校或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以补贴对象的实际缴费基数计算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招用非本市户籍应届职业院校或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以外来人员缴费标准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

用人单位招用应届职业院校或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是指在毕业生毕业年度内,第一家用人单位申领该毕业生首月社会保险补贴之月起连续计算的12个月。用人单位招用应届毕业生享受社保补贴的最后截止时间不超过该毕业生毕业年度次年的11月。

申请程序:

  申报流程:网上申报、系统审核、携带申请材料至窗口办理。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市行政服务中心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事务分中心二楼办事大厅:

  a) 所招用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份,或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一份。(首次办理提供,毕业证书查验后归还,复印件留存);

  b) 加盖单位公章的《用人单位招用应届职业院校或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表格一式两份, 盖公章后一份报就业服务机构,一份用人单位留底);

  c) 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

2.补贴政策

15616885802.1 《厦门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办法》

有效期:3




适用行业:

1.在厦门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少于75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不少于4000平方米),其中租用场地的租期5年及以上;

3.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

4.已开展过针对在孵企业的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

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 新认定的省、市级孵化器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级与市级不重复奖励),国家级孵化器补足至300万元。

第十二条 专业孵化器内配套建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购置公共设备,按照该平台购置设备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专业孵化器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不与科技计划重大平台项目和研发投入后补助重复补贴。

第十三条 新建孵化器按照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500万元;改扩建孵化器按照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300万元。改扩建是指在已有基础、同一宗土地上,对原孵化器进行的扩充性建设或大规模改造(含装修)。

第十四条 在孵或当年毕业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照每家20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一次性奖励。同一家企业不重复计算。

第十五条 扶持资金由孵化器所在行政区与市级按照财政体制共担。"


15616886032.2 《厦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文件号:厦科联〔20182

发布时间:2018112

有效期:3

发布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具体内容: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条 共享平台成员单位对外提供共享服务实行优惠收费的, 享受财政扶持政策。具有法定检测职能的单位利用政府资金(包括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购置的科学仪器设备对外开展共享服务,收费应低于法定价格或公布价格至少20%;其他共享平台成员单位对外开展共享服务,收费应低于公布价格至少10%

  (一)服务奖励。提供服务方应完整记录共享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名称、使用的仪器设备名称及型号、起止时间、双方经办人等信息资料,并在服务完成后3个月内,开具正式有效收费票据。每年以服务企业数和服务总金额为依据给予奖励。

  1.服务本市单位数少于20家或服务总金额少于200万元,按服务总金额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服务本市单位数超过(含)20家或服务总金额超过(含)200万元,按服务总金额1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二)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补助。在厦高层次人才,主要指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市“双百人才”和市“海纳百川”计划领军型人才,利用共享平台进行研发活动,按照先付款后补助的原则,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100%补助。该补助从人才认定时间计算:国家“千人计划”为5年,省“百人计划”、市“双百人才”和市“海纳百川”计划领军型人才为3年,高层次人才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开展研发活动。

  第十一条 已享受科创红包补贴、企业研发经费补助计划、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扶持政策的单位,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补差。"

申请程序:

(一)申请单位根据通知网上申报办理(每年5月发布);

(二)市科学技术局委托平台运营单位审核申报材料;

(三)市科学技术局复核、公示并下达补贴资金。


15616886572.3 《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文件号:厦经信技术〔2016487

发布时间:20161228

有效期:自201711日起施行,有效期5

发布机关: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适用条件: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具体内容:

  第十七条 对认定为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中心所在企业一次性研发经费资助100万元;对于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中心所在企业一次性研发经费资助500万元(含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已获得资助金额)。

  对评价结果为优良的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申报市有关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经专家评审后,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支持。

  经国家发改委运行评价,评价结果为优良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9号),给予3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

同一级别的多种类型研发机构只能享受一次无偿研发经费资助。

申请程序:

  (一)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于评价当年的53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市经信局。评价材料包括:《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3)和《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及相关报表和证明材料(见附件2)。

  (二)征求市发改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厦门海关等部门对评价企业在两年内(即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度)有关诚信、涉税、通关等方面情况。

  (三)市经信局组织专家评审。

(四)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市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以及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定评价结果,并通报相关部门和企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自受理企业评价材料截止日期之日起,7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


15616886792.5 《厦门市加快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文件号:厦府办〔201845

发布时间:2018322

有效期:3

发布机构:厦门市政府办公室

具体内容:

  (一)对1类的生物制品、化学药和中药,完成临床前研究给予100万元资助;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资助;完成境外临床研究,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资助;取得新药证书并首次在本市实现产业化,每个品种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二)对2类的改良型生物制品/疫苗、改良型化学药和改良型中药,首次在本市实现产业化,每个品种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三)对生物类似药、化学仿制药和中药同方类似药,首次在本市实现产业化,每个品种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四)对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每个品种分别给予一次性150万元资助。

  (五)对第三类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首次在本市实现产业化,每个品种分别给予一次性60万元奖励;对第二类医疗器械首次在本市实现产业化,每个品种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六)对1类的生物制品和化学药,取得境外“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成员国认证或世界卫生组织预认证(WHO PQ)认证,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取得ICH成员国之外的其他国家认证,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七)对医疗器械取得美国FDA认证(Ⅲ类、Ⅱ类、Ⅰ类)或欧盟的CE认证(A类、B类、C类),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取得欧盟的Novel Food认证、美国FDAGRAS认证,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八)对上述生产性企业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申请程序:

(九)申请临床研究资助,在每期临床研究完成后1年内,向市科技局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资助资金申请表;

  2.完成临床研究报告的证明材料。

  (十)申请产业化奖励,在产品实现销售后的1年内,向市科技局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表;

  2.注册批件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产品销售清单及相关发票(复印件)。

  (十一)申请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资助,在通过后1年内,向市科技局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资助资金申请表;

  2.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证明材料。

  (十二)申请境外或国际认证奖励,在取得认证后1年内,向市科技局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表;

  2.证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

  (十三)申请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和10亿元的奖励,在第二年向市科技局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表;

2.增值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15616887012.6 2019年厦门市市级节约能源和发展循环经济财政奖励(补助)》

发布时间:2018615

有效期:至201975

发布机关: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适用条件:

  (一)申报主体

  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及本市公共机构。

  (二)申报要求

1. 项目起止日。申报的项目应于2018615日以后开工,并于2019630日前竣工。

2. 申报主体。申报主体必须为项目投资建设单位,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健全,且经营一年以上。

3. 项目征集范围。

  (1)节约能源领域项目:支持锅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能效提升、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能量系统优化、综合能效提升、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项目、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等节能工程项目。

2)循环经济领域项目:国家、省、市级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工程、先进的环保技术和装备、再制造、“城市矿产”回收再利用、资源综合利用、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业废水治理再提高工程以及中水回用、提高原材料利用率以及对行业具有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具体内容:

1.节约能源领域

  (1)电机系统能效提升、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能量系统优化、综合能效提升:对实现年节能量1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项目,给予500/吨标准煤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

  (2)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项目,根据项目情况,可以选择按上述节能量标准或按照不超过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支持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建设能源管理中心,实现园区及重点企业能源计量传输与在线监控。项目建设按照项目投资额(主要用于能源信息化管理及控制系统)的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4)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对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每家补贴10万元。

  2.循环经济领域

  (1)获得国家、省、市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就高不重复、补足原则)。

2)先进的环保技术和装备、再制造、“城市矿产”回收再利用、资源综合利用、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业废水治理再提高工程以及中水回用、提高原材料利用率以及对行业具有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申请程序:

 一、网上申报

  (1)登陆“i厦门统一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ixm.gov.cn/);

  (2)注册法人帐号并登陆;

  (3)点击“i工信”,点击“资金类项目申报”;

  (4)选择“厦门市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并根据拟报送项目类型,在节约能源专项奖励(补助)资金或循环经济专项奖励(补助)资金)两个栏目中选则其一进行报送;

  (5)在线填写相关表格(注:项目申请表在线填写后导出),并根据系统提示依此上传佐证材料;

  (6)填报完成,点击“提交”上报。

  操作过程中如有疑问,可点击右上角“帮助”,下载“厦门市经信局一体化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用户操作手册”

  二、提交纸质材料

申报系统将在5个工作日内显示预审结果。待系统提示预审通过并提醒“送交纸质件”后,企业方可提交纸质件,纸质材料应与上传的电子版一致。

15616887252.72019年厦门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

发布时间:2019522

有效期:至2019830

发布机关:厦门市科学与技术局


适用条件:

  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经营场所,申请备案时在厦门市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企业申报前拥有I类自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或申报前三年内拥有II类自主知识产权2项(含)以上;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近一年缴交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超过6个月(含)的职工不少于5人;

  (五)近一年销售收入一般不低于50万元且不高于2亿元,若低于50万元的,其近一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低于50万元;

  (六)近一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七)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八)企业申请备案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具体内容:

1、市级补贴:首次备案为市级高企且之前未认定为国家级高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拟出台)

2、各区财政配套扶持: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火炬高新区、自贸区给予配套扶持奖励,一次性10万元。(已出台)

  3、研发经费补助:根据企业年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经费数额,按照存量和增量补助结合的方式予以扶持。其中,存量补助按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的10%给予补助,增量补助按照企业研发投入较再上一年度增加额的12%进行补助。对主营业务收入20亿元及以上、且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补助最高限额为800万元;其他企业最高限额为250万元。(征求意见稿内容,最终以出台办法为准)

4、科技信贷相关扶持:科技担保贷款、科技保证保险贷款、科技保险补贴的扶持。具体请看链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信贷及保险扶持管理办法》 的补充通知。

申请程序:

1)申报企业登录市科技信息网( sti.xm.gov.cn),点“在线申报-其他-市级高企备案”,填写“备案登记申请书”并按要求上传附件。

  (2)初审通过后,企业需在5个工作日内按“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申报材料清单(2019年版)”要求递交纸质材料,并报送至各区科技部门。纸质材料的内容需与网络申报材料保持一致。

3)各区科技部门将根据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核查(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审核通过即完成备案,通过名单同步在市科技信息网(sti.xm.gov.cn)公开。

15616887452.82019年厦门市开拓国内市场专项资金(参展补助)》

发布时间:2019522

有效期:20191231

发布机关: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适用条件:

  1.申报对象:在厦门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不属于“厦门信用”和市工信局联合惩戒对象。

  2.申报条件:必须是参加列入2019年度开拓国内市场工作计划内的展会。

具体内容: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展位费80%的补助比例予以补助,其中单个企业单一展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单一展会展位费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每个展位实际补贴比例及额度由承办单位根据预算计划和《厦门市级开拓国内市场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统筹分配确定,但不得超过规定的补助标准最高限额。

申请程序:

1. 网上申报:登陆“i厦门(http://www.ixm.gov.cn)一站式惠民服务平台”注册法人账号,登录后选择“i工信”-“资金类项目申报”-“厦门市开拓国内市场专项资金”,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并根据系统所列要求上传申报材料(操作过程中如有疑问,可点击右上角“帮助”,下载“厦门市工信局一体化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用户操作手册”)。

2. 送交纸质件:待申报系统显示申报材料通过预审,并提醒“送交纸质件”,企业方可提交纸质件,纸质材料应与上传的电子版一致。


2.9《2019年(第22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发布时间:2019613

有效期:2019630

发布机关: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适用条件:

(一)企业应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报告期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

  (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报告期年度企业盈利,报告期年度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

  (三)企业设立技术中心二年以上,组织体系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四)企业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报告期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简称研发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

(五)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报告期年度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600万元。技术中心应拥有专属空间,专属空间面积应在200平方米以上。技术中心应设有专门账目,计入技术中心账目上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60%以上应集中在技术中心的专属空间。

具体内容:

 对认定为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中心所在企业一次性研发经费资助100万元;对于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中心所在企业一次性研发经费资助500万元(含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已获得资助金额)。

  对评价结果为优良的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申报市有关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经专家评审后,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支持。

  经国家发改委运行评价,评价结果为优良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9号),给予3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

  同一级别的多种类型研发机构只能享受一次无偿研发经费资助。

申请程序:

 (一)申报2019年(第22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申报材料包括:《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及相关报表和证明材料。

  (二)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筑业)认定的企业,并按照《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与评价标准》(DB3502/Z 5035-2018)要求编写申请报告,提供附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市建设局负责初审推荐。

  申请材料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1. 纸质文件请按照规定顺序装订并胶装成册,一式二份。建筑业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市建设局总工办,其余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市工信局投资和技术改造处。

2. 电子文件报送方式:登陆“i厦门”统一政务服务平台(http://ixm.gov.cn-i工信”-“资金类项目申报”,注册法人账号,登录后选择所要申报的项目类别“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金”,选择工业类或建筑业类进行申报,按要求填写项目申请表并根据系统要求上传申报材料。

15616887932.10《创业项目奖励》

发布时间:2017521

有效期:20191231

发布机关: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适用条件:创业项目。

具体内容:

经市创业指导专家评审进入市级创业项目资源库的创业项目,给予入库项目奖励。市级创业项目资源库中的创业项目被5人以上采用的,给予优质项目奖励。入库项目奖励标准为:2000/个;优质项目奖励标准为:5000/个,并向社会重点推介。

申请程序:

  1.项目申报人登录厦漳泉闽南人力资源网,在线填写《厦门市创业项目申报表》后。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受理后,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经公示和批准后纳入“厦门市创业项目库”。

  2.进入项目库的项目申报人在参加当年创业项目推介会时,将创业项目奖励申请材料提交至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受理后,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网上公示5天,经市人社局和财政局核定后将奖励金转入申请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

3.优质项目奖励申报人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至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受理后,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网上公示5天,经市人社局和财政局核定后将奖励金转入申请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

2.11《厦门市软件企业用电政策》


发布时间:2018416

有效期:20191231

发布机关: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适用条件:

  (一)软件园区内的软件企业

   申报对象:工商注册及生产基地在厦门软件园区,且具有独立法人的软件企业(含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以下同)。

  (二)软件园区外的软件企业

申报对象:软件园区外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年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具有独立法人的软件企业。

具体内容:参照执行我省大数据产业重点园区企业电价扶持政策。

3.综合支持

3.1 《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信贷及保险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厦科联〔201828

发布时间:2018921

有效期:自2018101日起生效,有效期3

发布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适用行业:

申请主体应当是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的,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网址:www.innofund.gov.cn)中进行评价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具体内容:

  第七条 【担保费补贴】企业按照不高于担保金额1%费率支付担保费,其余担保费由市财政予以补贴。担保金额6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给予不超过2%保费补贴;担保金额6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不超过1.5%保费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科技局拨付给合作担保机构,每半年拨付一次。

第八条 【贷款贴息】市财政在企业贷款结清后,按企业实缴利息(最高不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的利息总额)的20%予以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科技局拨付给贷款企业,每半年拨付一次。


3.2 《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厦科联〔20189

发布时间:2018418

有效期:3

发布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适用行业: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经济和技术各项指标接近或达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要求且在厦门市注册的企业。

申请程序:

  (一)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发布年度申报通知,申报企业向其财税隶属区的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抽查(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审核通过即完成备案,通过的名单同步在市科技信息网(www.xmsti.gov.cn)公开;

(三)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分批次将拟兑现奖励的备案企业名单提交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拟予以奖励的备案企业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交由各区科技主管部门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核查确认其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取消其市级高企资格;核查无异议的,在市科技信息网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通过后进入奖励资金拨付环节。

3.3 《关于组织评选2019年度厦门市重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的通知文件号:厦工信软件函〔201970


发布时间:2019613

发布机关: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适用行业:

(一)贡献大的企业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含)人民币以上,税收800万元(含)以上。

  (二)增长快的企业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税收4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年增速30%(含)以上。

  (三)创新强的企业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税收200万元(含)以上,且引领产业转型升级方向,有重大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

以上3种申报类型可多选;对申报企业,将按评选办法规定,从贡献、增长、创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选。

申请程序:

(一)厦门市重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申报表(附件)。

(二)企业20172018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和税务审计报告。

(三)对于企业总部在本市的集团型公司,需提供近三年在本市产生的营业收入、税收的说明。

(四)创新强的企业,需提供近两年内新取得的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专有技术等证明材料或证书复印件,企业有关发展“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的证明材料(择主要材料提供,不超过3种)。

以上材料按A4纸胶装成册,一式一份,并将申报表电子版发送至收件联系的电子邮箱。

3.4 《厦门市小微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


文件号:厦经信企业〔201811

发布时间:2018110

有效期:3

发布机构: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适用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还贷应急资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专门为我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贷款政策、贷款即将到期而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小微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垫资服务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厦门并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以工商部门登记为准,下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各种所有制的小型、微型企业。

具体内容:

第六条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与合作银行就开展小微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还贷应急资金。合作银行、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均应指定专人负责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设立还贷应急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只有合作银行同意为符合第四条条件的企业续贷且出具书面意见后,才能使用还贷应急资金。单笔还贷应急资金额度控制在承贷金融机构承诺续贷额度的90%以内,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单个企业当年累计使用还贷应急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万元。

第八条 为充分提高还贷应急资金的运转效率,还贷资金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确因特殊原因最长不超过30天。若规定工作日还不能完成续贷的相关手续,合作银行应将转入的该笔还贷应急资金无条件退回还贷应急资金专用账户。

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小微企业出现还贷资金困难或缺口的,可填写《厦门市小微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申请表》,加盖企业签章后连同续贷申请材料一并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

  第十条 审核。合作银行对企业续贷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予以续贷,并同意申请还贷应急资金的,在《厦门市小微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 核查。经合作银行审核后同意续贷和使用转贷资金,企业自筹资金足额到位的基础上,合作银行将已签字盖章《厦门市小微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申请表》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申请企业的申请表进行审查,并按照《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实施方案》和《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信用信息运用的补充通知》对申请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借款金额并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 发放。合作银行需开立“小微企业还贷应急资金”内部专用账户,待核查确认后,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从还贷应急资金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提供的内部专用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及注明借款企业名称,并通知合作银行及时完成有关放贷还款工作。

  第十三条 收回。合作银行收到还贷应急资金后,应于当天归还企业贷款,并需及时办理完成续贷手续及发放贷款。经借款企业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负责将与还贷应急资金等额的资金一次性足额归还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指定的还贷应急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四条 资料归档。资料归档。还贷应急资金收回后,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需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3.5 《2019年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重新认定》

文件号:厦经信企业〔201811

发布时间:201957

有效期:至2019832

发布机关:厦门市科学与技术局

适用条件:

(1)拟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企(2016年通过认定今年应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企);

(2)符合国家级高企认定条件的其他企业。

具体内容:

(一)15%优惠税费: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减按15%的优惠税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三年后重新认定);

  (二)“两免三减半”:200811日(含)之后在厦门岛内思明、湖里两区完成登记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二免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区级认定补贴:厦门市各区政府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思明区20万,集美区10万,湖里区10万,海沧区20万,同安区25万,翔安区20万(含翔安火炬企业);

  (四)亏损结转:201811日起,当年具备国家级高企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四)落户支持:对高科技型企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实施国家863计划项目和火炬计划项目的企业)投资者等给予落户支持。

  ①思明区、湖里区投资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的年实际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2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②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投资兴办高科技型企业年实际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有企业自定)。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1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具体可登陆市人社局、市公安局网站查询“投资企业骨干员工落户”办事指南。咨询电话:5325827

(五)政策倾斜: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倾斜支持。


3.6《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人才落户申请》

发布时间:201842

有效期:至2019832



适用条件:

  1、在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厦门市重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就业的各类人才,在该企业服务满一年并按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且继续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可办理落户。

2、在我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就业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含非应届),可凭毕业证、学历认证报告、缴纳三个月社保凭证直接办理落户。

申请程序:

1.认定窗口(经信局)所需材料详见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主要包括:①《厦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人才落户申请表》(一式三份);②相关证明附件(一式一份,原件备查)。

2.落户窗口(公安局)所需材料请致电咨询或上网查询。主要包括:①已完成市经信局窗口审批的《厦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人才落户申请表》(一式两份);②相关证明附件(一式一份,原件备查);③企业住所的详细地址证明材料。

15616889853.7《厦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备案》

发布时间:2018717

发布机关: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适用条件:

  (一)一类企业

  一类企业的备案标准依照《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即符合下列条件:

  1. 上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2.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3. 上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上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4. 主营业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

  (二)二类企业

  不符合一类企业备案条件的,可按下列条件可备案为二类企业:

  1. 动漫企业:通过市级以上动漫企业认定的企业;

  2. 高新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营收占企业总营收30%以上的企业;

  3. 规模企业:软件产品收入1000万以上,或信息技术服务收入2000万以上,且相关营收占企业总营收30%以上的企业;

4. 创新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类产品(技术)获得省级以上创新荣誉证书的,或产品(技术)入选市级专精特新名单的,且相关营收占企业总营收30%以上的企业。

具体内容:

备案企业可优先享受相关产业政策(如厦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专项资金)、人才政策(如人才落户)和更多优惠措施(如税收优惠,参考(财税〔201649号))。

申请程序:

  (一)《软件企业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三)企业员工花名册,市地税局提供的上年度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
  (四)税务部门核对过的、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五)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须含《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列表暨收入情况归集表》);
  (六)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或技术服务列表,提供至少一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七)企业开发软、硬件环境证明材料(开发环境、设备、软件授权照片等);
  (八)厦门市软件产业统计系统填报情况(厦门软件产业统计直报系统-企业主要指标月报表);
  (九)属二类企业的,还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请加盖企业公章。


3.8《厦门市推进企业上市意见》

文件号:厦府〔2016362

发布时间:2016121

发布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具体内容:

二、完善服务机制

(一)成立厦门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企业改制上市的规划以及企业改制上市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企业改制上市重大事宜。建立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上市工作目标责任制,把直接融资摆在与招商引资同等重要的位置,本着“一企一议”原则,及时帮助企业解决改制上市工作中的具体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上市办”),挂靠市金融办。

  (二)市财政每年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落实推进企业上市各项扶持措施。

  (三)开辟上市“绿色通道”。各区、各部门要树立主动服务意识,完善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公开办事规则,兑现服务承诺,提高工作透明度,为企业改制上市提供高效、通畅、便捷的服务。对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凡涉及审批事项或者出具相关证明的,有关部门要给予“绿色通道”,上市办要全程跟踪,限时办结。对企业改制上市中遇到的因历史原因造成的产权不清晰、用地手续不全、企业帐物不符、财务报表不实、劳动用工不规范等共性问题,各职能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研究灵活的解决办法,为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条件。

  (四)建立拟上市企业资源库。进入拟上市企业资源库的上市后备企业的条件是:

  ⒈ 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符合上市要求;

  ⒉生产经营和上市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⒊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

  ⒋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较为规范,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⒌有近三年内上市的设想及初步方案。

  上市后备企业采取企业申报、部门举荐、上市办审核的办法择优遴选。

  (五)大力支持证券中介服务机构来我市开展业务。大力吸引并支持境内外著名证券中介机构来我市设立总部、分支机构,金融类中介机构可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厦府〔201527号)有关规定执行;支持境内外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积极参与我市企业改制上市。

  三、实施政策扶持

  (一)鼓励企业通过境内外多渠道上市及再融资

  ⒈企业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市政府给予上市工作经费一次性30万元补助。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并被正式受理的,市政府给予上市工作经费一次性70万元补助。

  ⒉对在厦门注册的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按照融资金额(包括首次融资、再融资扣除发行费用后的金额,下同)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融资金额在10亿元(含)人民币以上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融资金额在5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融资金额在2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融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上述企业募集资金的40%(含)以上在本市投资的,再给予同档次同等金额的奖励。

  ⒊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实现间接上市的,参照享受已出台的各项扶持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

  ⒋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本市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其中,主要生产经营地设在厦门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二)鼓励企业到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

  ⒈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基础层挂牌并交易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依法进入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并交易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基础层的挂牌公司首次调整进入创新层后,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并交易的我市企业按照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注册地在厦门企业融资奖励的同等标准给予奖励。

  ⒉企业完成股改,并在总部注册于厦门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交易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完成股改并在厦门以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交易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企业在改制上市涉及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四)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区受益的部分由市、区财政部门予以全额扶持。

  (五)企业因改制、重组、并购而涉及到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等过户时,对企业法人代表及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的,只收取登记费,免收变更、过户交易服务费。对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中,涉及土地出让金的优惠政策,依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单位土地资产处置的通知》(闽政办〔200791号)执行。

  (六)上市后备企业申请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除国家规定的属于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用地之外,优先办理报批手续。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凡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导向的,优先纳入或者上报纳入重点项目盘子。对列入国家或者省市规划、具有稳定收益的重点建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投资意向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方。

  (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上市公司利用上市募集资金参与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共项目建设;优先向国家、省推荐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企业资格;优先对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安排或者向国家、省申报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国家高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

  (八)各级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建设中需使用的设备、材料等物资在招标采购时,本市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能够提供的,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地产工业品开拓市场的若干意见》(厦府办〔2009103号)精神,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采购选用。

  (九)鼓励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有明确上市时间表且有合理资金需求的上市后备企业,我市金融机构要优先予以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融资。

  (十一)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引进人才,在户籍迁移、人事关系挂靠、子女就学、住房安置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具体扶持政策按照我市有关人才政策执行。

  (十二)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公司中符合条件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台湾居民,可办理1至5年居留签注;外籍人员及其随行的配偶、父母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持Z字签证入境并能提交符合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办理1至5年居留许可。”


3.9《厦门市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

文件号:厦府〔2018111

发布时间:2018416

发布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具体内容:

  一、进一步落实扩大外资开放领域

  (一)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在全市推行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进一步增强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规范性。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二)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对外开放范围

  密切跟踪国家扩大市场准入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抓住开放政策的时间窗口和市场先机,引导外资投向我市重点发展的平板显示、计算机与通讯设备、集成电路、机械装备、旅游会展、现代物流、软件信息服务、金融服务、文化创意等产业链(群)。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旅发委、市金融办、市会展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二、进一步促进外资增长

  (三)鼓励外资新设到资

  2018-2022年,对在我市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并购项目),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以下同)给予以下奖励:

  1.按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2.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到1000万美元后,从企业缴纳首笔增值税的当年度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国税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四)鼓励现有企业到资

  对20181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在2018-2022年期间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即按企业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五)鼓励优质外资并购

  支持境外投资者以并购方式在我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鼓励优质外资参与我市企业优化重组,简化程序,放宽限制。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梳理我市具备被并购潜质的企业信息,建立并购项目库。建立由有资质、有经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并购咨询机构等组成的并购专家库,辅导和扶持有意向被并购的我市企业。2018-2022年,对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并购项目(包括股权并购、资产并购),按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对并购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六)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厦投资

  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国家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七)鼓励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

  对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项目,各区、各部门开辟绿色通道,联合协助企业解决返程投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争取国家、省、市各相关部门的政策支持。对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16362号)规定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八)支持外资研发投资

  支持外资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支持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开展研发合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创新平台。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补助,并适用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平台、科技研发机构等优惠政策。对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符合规定的,可全额退还增值税。为创新平台运营创造便利条件,依法简化具备条件的创新平台研发用样本样品、试剂等进口手续,促进外资研发投入。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厦门海关、厦门检验检疫局)

  三、进一步鼓励引进与留住人才

  (九)鼓励企业人才

  2018-2022年,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给予企业员工以下鼓励:1.从该年度起,对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8万元及以上的员工,按其缴纳的上述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其中:年纳税额8万元的部分,补贴比例为50%;年纳税额超过8万元至25万元(含)的部分,补贴比例为75%;年纳税额超过25万元的部分,补贴比例为100%。补贴期限不超过五年。2.从该年度起,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5万元及以上的非厦门户籍员工,可以参照本市户籍人员条件在厦购买商品住宅。3.员工在该企业服务满3年并已缴交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继续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落户本市。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地税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十)加大用地支持

  为集约用地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用地提供绿色通道。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地方式。

  (责任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委,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十一)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

  持续推进“多证合一”改革,落实商事登记与多部门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信息共享,推进行政审批服务网络化运行。建立完善市、区两级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机制,对重大产业招商项目加强招商服务,推动项目落地。构建高效便捷的外商投资事中事后监管与服务体系,畅通外资企业联系与反映问题渠道,优化外商投资投诉服务流程,营造“亲商、安商、留商、富商”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市政务中心管委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

  (十二)强化依法履约诚信履约

加强政府诚信建设,严格兑现向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策承诺或合同约定,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3.10《厦门市科技创业种子暨天使基金申报企业征集》

发布时间:2018328

发布机关:厦门市科学与技术局



适用条件:

 (一)征集对象:

  厦门域内成立三年以下的法人非上市的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双百人才及团队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以及各类科技型小微企业。

  (二)征集条件:

  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原则上成立在3年内(含种子期项目);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30%以上,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10%以上;净资产在1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下;企业有具体研发活动、运作规范。

  2、企业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创新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权属清晰。

3、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具体内容:

 (一)种子期企业认定:

  投资金额:作为种子期项目或企业投资金额不超过50万元(双百人才企业、重点扶持的规下转规上企业可放宽至100万元)。

  (二)天使期企业的认定:

  投资金额:作为天使期项目投资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双百人才企业、重点扶持的规下转规上企业可放宽至400万元)。

  (三)投资形式

  基金投资方式主要分为直接投资和跟进投资:

  1.直接投资:

  指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鼓励和促进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投资额以不超过企业净资产3倍估值的30%为限,且不超过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最高投资金额。

  2.跟进投资:

  指基金在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后,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的比例且不超过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最高投资额进行跟进投资,估值(投资价格)及投资条件按照双方投资协议议价投资。

3.基金不成为被投资企业的第一大股东、不成为实际控制人,不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综合支持:

有意申请的企业请填写《厦门市科技科技创业种子暨天使基金企业申报表》,纸质材料加盖公章,一式叁份送厦门海峡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

4.税收政策


4.1 《2019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文件号:厦高管〔2018171

发布时间:201965

有效期:至20191031


适用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基本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直通车”: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起草前五名)。

(注意:满足“直通车”4种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直接视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但要注意的是,“直通车”企业也需要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具体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自201811日起,当年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也可享受有关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申请程序:

(1)注册登记

  企业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用户名进行注册,在线填报相关资料,并上传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2)信息填报

  注册成功的企业可进入“评价工作系统”,按要求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并上传相关证明文件。

  (3)企业自评

  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并可提交并上传有企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原件。

  (4)评价审查

  评价工作机构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系统提交至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查不通过,系统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进行补正。

  (5)名单公示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汇总其入库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服务平台上公示10天。

  (6)入库公告

  公示无异议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登记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包括为18位数字或字母(4位年份+6位行政区划代码+1位成立年份标识+1位直接确定标识+6位系统顺序号)。企业可通过系统查询登记编号。

  (7)年度更新

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实行年度动态管理,企业应按年度进行信息更新,从而取得新年度“登记编号”。2019年年度申报截止时间:1031日。


4.2 《关于贯彻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956


有效期:2019831

发布机关:厦门市科学与技术局

适用条件: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包括初次申报企业和复核企业(证书三年有效,到期需复核,复核与初次认定程序一致)。具体条件如下:

(一)在厦门市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服务贸易类)(点击下载)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六)根据《关于修订印发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科联〔20195),企业申报前须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中注册并按时申报数据。

具体内容:

根据《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①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②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申请程序:

一、申报流程

  (1)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 ”,网址:http://tas.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平台提交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审核企业注册信息,在平台上确认激活后,企业在平台上按要求填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2)提交材料。

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将填报好的《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打印(加盖企业公章)并附上相关材料,邮寄至市科技局。

4.3 《创业投资企业抵扣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9225

发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具体内容: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申请程序:

  办税服务厅或网上申报系统填报办结。

  1.公司制创投企业和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以及分配所得的年度终了后及时向法人合伙人提供《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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