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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懿茂分享】在职员工从事竞争业务,违反“竞业限制”吗?

发表日期:2019-02-18 17:19:24 【返回】
过年前我顾问单位的总助大华跑过来问我了:“陈律师,公司前段时间出了个事情,公司的业务经理向我们的客户销售竞争对手的产品,他是否属于违反了我们竞业限制的约定呢?我们是否可以要求他支付违约金?”


我们认为:

竞业限制是指员工离职后在约定的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或投资竞争业务,所以,在职员工从事竞争业务,不构成违反“竞业限制”。


公司若要规制此种行为,建议在规章制度中进行相应的规定。当然,纵使公司未在规章制度当中进行相应的规定,我们认为这种行为也严重违反了基本的职业道德,公司有权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


参考案例

案号:(2018)京03民终11851号
上诉人:郭家汛
被上诉人:北京希珥瑞思科技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郭家汛认可请希珥瑞思公司同事提供餐厅客户资源为银行办理信用卡消费优惠,而希珥瑞思公司从事餐饮行业的互联网平台线上销售,众所周知,如消费者选择使用银行卡消费,则不会再选择在希珥瑞思公司的平台上线上消费,对希珥瑞思公司将构成竞争威胁。对此郭家汛作为高级销售管理人员应当是明知的。

虽然希珥瑞思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郭家汛不予认可,法院无法认定,但法院认为郭家汛的行为违反了劳动纪律及职业道德,希珥瑞思公司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因此希珥瑞思公司要求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应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本案中,郭家汛认可其在希珥瑞思公司任职期间请希珥瑞思公司同事提供餐厅客户资源为银行办理信用卡消费优惠,而希珥瑞思公司从事餐饮行业的互联网平台线上销售。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及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郭家汛在希珥瑞思公司任职期间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本着诚实、善意、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的原则行使权利,此系劳动者最基本的职业操守。

尽管郭家汛主张其行为系为朋友提供帮助的个人行为,与希珥瑞思公司的团购业务并无竞争关系。

但常理来看,如消费者选择使用银行卡消费,则不会再选择在希珥瑞思公司的平台上线上消费,即推广银行卡的消费优惠势必影响希珥瑞思公司的商业利益,郭家汛的行为已对希珥瑞思公司构成竞争威胁。

故一审法院认定郭家汛的行为违背了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并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认定希珥瑞思公司与郭家汛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判令希珥瑞思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对于郭家汛声称其并未从中取得利益和报酬的答辩意见,不属于构成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必备条件,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郭家汛辩称其行为未达到法律所规定的“严重违反”的主张,本院认为,所谓“严重”与否,不能仅从行为所造成的实际后果衡量。郭家汛请求同事为其介绍资源的行为,已对希珥瑞思公司的商业利益造成了实际威胁。故对郭家汛的此种主张,本院亦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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