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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懿茂分享】电商侵权,你的行为“佩奇”了吗?

发表日期:2019-03-29 18:00:18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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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英国的小猪佩奇可谓是儿童动画形象中的明星,虽然春节档电影《小猪佩奇过大年》让许多满怀期待的观众尬到不行,但电影之前的那部宣传片《啥是佩奇》还是收获了很多好评。该宣传片中的“鼓风机佩奇”,在京东和淘宝上至今仍有“电影同款”。

其实不只是“鼓风机佩奇”,不久前热映的“阿丽塔”、“惊奇队长”等好莱坞大片也逃不过“电影同款”。

在上一篇《啥是佩奇?“电影同款”真的侵权吗?》文章中,笔者已经从著作权角度对电商销售“鼓风机佩奇”的行为进行了分析。

那么,除了涉嫌侵犯著作权,“鼓风机佩奇”是否还侵犯了其他权利呢?

1、“鼓风机佩奇”是否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


“鼓风机佩奇”是以“鼓风机”为基础加工而成的模型摆件。“鼓风机”所在的商品类别是第7类,但是“小猪佩奇”商标的权利人“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和“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并没有在第7类上注册过商标。“玩具模型”所在的商品类别是第28类,“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在该分类上都有注册“小猪佩奇”有关文字和图文商标,“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还有单独的图形商标。


根据《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如果网店经营者在其销售的“鼓风机佩奇”上使用了“小猪佩奇”有关的文字和图文商标,导致消费者混淆其来源的,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首先,虽然网店经营者并没有在商品上直接使用“小猪佩奇”的商标,但其在网页商品名称、宣传文字、配图说明等多处使用“啥是佩奇”“佩奇”“Peppa Pig”的字样,具有广告宣传、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其次,大多数网店为礼品或家居店,经营范围包括玩具模型在内,与第28类的注册商标分类相同。

再次,“佩奇”有较强的显著性,网店经营者所使用的文字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因此,销售“鼓风机佩奇”的行为侵犯了第28类“小猪佩奇”“Peppa Pig”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同时这种行为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小猪佩奇”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2、“鼓风机佩奇”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鼓风机佩奇”是在“鼓风机”上添加色漆、螺母等制成,这种形状、式样、色彩的组合虽然能让人联想到“小猪佩奇”的形象,但与“鼓风机”或“小猪佩奇”玩具模型的现有设计具有明显区别。兼具“新颖性”和“实用性”的“鼓风机佩奇”具备符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遗憾的是,经过检索,目前已有的与“小猪佩奇”有关的外观设计主要集中在玩具类产品上,且并没有与“鼓风机佩奇”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

在“小猪佩奇”的东家即“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和“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未主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情况下,“鼓风机佩奇”也不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近年来电商侵权案件比例也在升高,不只是涉及著作权侵权,也有商标、专利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从权利人的角度来讲,要更科学而全面地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从网络销售者的角度,也要注意慎用这些“佩奇”,不要踩到侵权的红线。

备注:本文部分图片来源于互联网,仅作我国《著作法》第22条所规定的第二种合理使用——“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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