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从高判赔案例,看司法如何为企业知识产权“定价”—— 专利篇|知说·智话

发表日期:2020-04-21 09:05:39 【返回】
01 前言 
  “知识产权的价值是司法定价。” 
                    ——北京知识产权院首任院长宿迟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法院的目标是努力建立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适应的侵权损害赔偿标准……并尽可能细化并阐述赔偿标准,确定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适应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


那些获得高额赔偿的案件,都突破了“法定最高赔偿额”,说明这些案件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趋近了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让法院可以大胆的为知识产权的价值合理的估价。


解构这些案例,究竟在计算侵权赔偿中,哪些要素需要被考虑?哪些证据更加客观合理?哪些解释更趋近立法的本意?这些内容厘清后,都能帮助企业在“塑造”知识产权价值方面提供强大而又直观的指引。

02 高判赔案例中,司法机关专利“定价”/赔偿的思路及要素

-【华为vs三星】 (8000万)-

1、案件背景

  • 2016年5月,华为起诉三星及其关联公司生产的二十余款电子产品侵犯了华为公司持有的201010104157.0号(组件显示处理方法和用户设备)发明专利,并索赔8000余万元,这也是中国企业第一次向手机巨头通过法律手段要求专利权。

  • 2017年4月,泉州中院做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华为8000余万元的赔偿请求。

  • 2017年12月12日,福建高院在二审判决中,除对停止侵权部分做出调整外,基本维持了一审判决。


2、一审法院对涉案发明专利价值的“定价思路”:具体如下图


3、“定价”公式:侵权所得利润=侵权产品销售额*产品合理利润*专利贡献度

由上图可知,一审法院确立了一个清晰的涉案专利,在该公式中,侵权产品销售额和利润率,均以确定的量化数字为依据;稍显遗憾的是,“专利贡献度”无法完全量化。

但以华为主张的8000万赔偿金额推算,即使在最低利润区间,该请求金额表达的涉案专利价值对产品利润的贡献度为3.6%,这个比例,相比该专利的有效性和创造性、技术特征对产品差异化的影响、对消费者体验和选择产品的影响、对手机行业的推动作用,显得并不过分,因此在“法院酌定”的过程中,完全说服了两级司法机关,给出了8000万的高判赔额。


4、案件启发:

本案给出8000万的高判赔额,有赖两点:第一、计算公式清晰,第二可采纳的数据有公信力。首先,IDC公司是全球著名的信息技术、电信行业和消费科技市场咨询机构,在IT领域的市场跟踪数据已经成为行业标准,其每季度公布的IT商品销售数据,特别是智能手机,是最权威的市场排行榜。其次,工信部作为国务院直属的行业管理部门,其发布的行业利润率数据无法质疑。再来,被告自己的上级投资集团公司在官网发布的数据,属于被告自认的事实部分。


-【街电vs来电】(3000万)-


1、案件背景

2018年12月28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街电”公司停止制造、使用侵害“来电”公司ZL01520103318.2“吸纳式充电装置”、ZL201520847953.1“移动电源租用设备及充电夹紧装置”专利的产品;并赔偿“来电”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每案1500万元,两案合计3000万元。


2、一审法院对涉案发明专利价值的“定价思路”:具体如下图


3、“定价”准则:能精算则精算,不能精算则估算

此案中,法院多次采用估算的方式确定赔偿要素,如“日订单量”的估算,确认了“最高值”及“最低值”,而“赔偿期间”,既考虑了侵权诉讼时效可回溯的期间,同时注重“被告”自认的开始盈利的起算日期,还有法院调查取证锁定的侵权最后时间点。

虽采用“估算”方法,但各个细节,均采用证明力强大的优势证据,锚定了很多无可辩驳的客观事实。一言以蔽之,精算估算,都是建立在优势证据、理据充分的基础上。


4、案件启发

本案的判决,有2个特点:

其一,“柔中带刚”,通过分析弹性数值期间,找到最无可反驳的可靠数据,另外发现被告不尊重在先裁决,果断适用加倍赔偿;

其二,“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大量采信了原告提供的关于被告在自媒体、官方报道中自述的内容为证据,此案中,感觉法律“禁止反言”的精神,将被推演到企业日常的言行举止中,简言之,企业要为自己在公众渠道、甚至自媒体宣传中任何“言论”买单。


-【格力vs奥胜(奥克斯)】(4000万)-


1、案件背景

2019年8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关于宁波奥胜(奥克斯空调生产商)向珠海格力赔偿4000万的判决。

涉案的格力“空调底壳结构”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于2018年4月25日期满终止,二审判决作出时,该专利进入公有领域,因此一审判决中停止侵权的行为予以撤销。


2、二审法院对涉案发明专利价值的“定价思路”:具体如下图


3、“定价”守则:赔偿计算只能建立在现有证据基础上,存在推定在所难免,关键在于采信数据和推算过程是否合理。

本案二审裁判体现了对原告举证责任的肯定与支持,甚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提高了推算部分“月平均销售额”的数量,同时,二审法院明确:被告应承担举证妨碍的不利后果。


4、案件启发:

本案二审法院彰显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价值观:“知识产权侵权损害事实的精细查明需要当事人充分举证,权利人应对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的基本事实进行初步举证,理性的被诉侵权人可评估权衡权利人证据,判断诉讼风险,从而作出是否披露自己掌握的证据的诉讼决策。”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侵权获利的举证,不是原告一个人的事,被告也有份!

明智的做法是,积极提供原始资料证据,否则,“举证妨碍”的不利后果大于“举证不能”!其实,这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精细化运用,被告不能仅否定原告的举证,必须拿出可以说服人的证据。

而被告在本案中“犹抱琵琶半遮面”,仅提供了涉案一半产品的原始资料的行为,反而“触怒”了法院,力斥被告:“若只要侵权人提交了证据,则不问证据是否满足法院责令提交的要求,侵权人即无须承担举证妨碍责任,将为侵权人表面配合实则拒绝提交证据提供便利,前述司法解释关于证据提交令的法律效力将大打折扣,相关规定有被架空之嫌,有损司法权威!”


03 专利权司法“定价”/赔偿对企业经营的启发

1、市场推广与宣传是一把双刃剑

好的业绩和表现,是企业品牌推广的最佳利器。但是,过度宣传和包装,企业需要为自己“自吹自擂”的虚荣行为买单。

上述高判赔案例,司法机关在无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果断采用被侵权人新闻报道披露、自媒体披露的数据,当作侵权销售利润的计算依据,其背后的逻辑就是“诚实信用”和“禁止反言”等法律价值的判断。


2、完整保存企业原始账薄、资料

当宣传报道与实际经营不符时,企业必须通过完整的原始账薄、资料来自救自证。因此,要求企业必须有健全的经营管理能力、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3、准确定位专利对产品的贡献度

专利无高低,只要能切实解决产品在实际使用中的痛点问题,即能为企业带来丰厚利益。

比如格力空调底壳结构,这一实用新型专利,技术不复杂,但切实解决空调运行中漏水、噪音的问题,并且历经多次“无效审查”,均屹立不倒,在十年保护期限即将届满的时候,还为企业带来一次丰厚的维权回馈。


4、积极收集行业标杆企业、竞争对手的经营信息和数据

数据化经营的时代,信息公开透明,企业应当关注行业内部、竞争对手、甚至是公信力强的咨询服务机构的数据资料,特别是关于销售数据、行业利润的数据,值得长期关注。

取消

快速导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