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汇编

海沧区政策

发表日期:2019-08-27 14:42:24 【返回】

1. 补贴政策

1.1《厦门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完善推动工业企业实现跨越发展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九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68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布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具体内容:

(一)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福建省质量奖和厦门市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对获得中国出口质量安全(质量提升)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省级出口质量安全(质量提升)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已享受下级质量奖奖励的,只给予补足本级奖励差额。

(二)对新获得国家级知名品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获得福建省名牌产品或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得厦门市优质品牌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通过国家、省级、市级复评的每项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3万元;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已享受下级奖励的,只给予补足本级奖励差额。

(三)对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以上奖励,同一企业年度最高奖励金额380万元。申请程序: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向金山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金山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湖里区发改局审定。企业应提供的材料为:

  (一)扶持申请表;

  (二)扶持申请报告;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业态经营证明;

  (五)企业入库期完税证明;

  (六)场所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第三条第(二)项)及自用并未转租证明;

  (七)年度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第三条第(三)项);

以上材料均为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15620343431.2《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发展的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1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布机构: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适用条件:

本办法适用于在海沧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包括化学药品、中药、兽用药品、生物药品、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行业的研发、生产、流通和服务外包的企业及机构。

具体内容:

  (一)上市后备企业申请政府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专项资金,凡符合条件及规定的,各有关部门予以优先安排。

  (二)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因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予以全额扶持。

  (三)企业积极推进改制上市工作,区政府给予资金扶持;上市后区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1.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一次性170万元资金扶持。

  2.企业辅导期满,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资金扶持。

  3.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按照募集资金的总额(包括首次融资、再融资扣除发行费用后的余额)给予奖励。

  (1)奖励标准为:

  ①募集金额在8亿元(含)及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200万元;

  ②募集金额在5亿(含)-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万元;

  ③募集金额在3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万元;

  ④募集金额在1亿元(含)-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30万元。

  (2)以上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上市(再融资)前一年度缴纳的区级税收。

  (3)以上奖励金可作为上市企业高管的奖励金,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由企业或高管个人按照规定缴纳

  4.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间接上市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40万元。募集资金奖励参照上述第3点予以企业一次性奖励。

  5.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将上市企业注册地迁入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税收在海沧的,一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不超过该企业或迁回上市企业前一年度缴纳的区级税收)。本意见生效前符合此项政策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6.鼓励企业依法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

  (1)对依法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30万元。本意见生效前已完成挂牌(以全国股转公司发函日期为准)但尚未申请奖励的,依据厦海政〔2014117号文执行。

  (2)企业依法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通过规范管理、有效运营,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不再享受本意见上述第二点第(三)项第12小点相关扶持。

  (四)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区级权限内收费项目的一律按收费下限收取。

(五)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区级财政给予企业上市配套或扶持的,可择优享受,不重复扶持。


15616868121.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机器人和智能装备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68

有效期:至20191231日。

发布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适用条件:为加快机器人和智能装备产业的培育和发展,形成海沧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产业竞争优势,特制定本发展政策。

具体内容:

(一)大力促进自主创新

1.促进创新能力提升。对在海沧设立机器人和智能装备产业的省、市级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按软硬件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500万元;对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并在海沧实施的,按软硬件投入的50%给予补助,最高1500万元。

2.鼓励技术创新。对机器人和智能装备自主创新产品研发项目,通过多元化扶持方式予以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863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及项目并在海沧建设实施的,按项目软硬件投入的50%给予补助,最高800万元。完成国家对项目的匹配要求,额外再予以最高800万元专项补助。

3.大力推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对掌握核心技术、市场前景良好并在海沧实施的产业化项目,通过多元化扶持方式予以支持,按项目软硬件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500万元。鼓励优势企业积极承担在海沧实施的国家产业化项目,按项目软硬件投入的50%给予补助,最高1500万元。

4.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在海沧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产业发展研究、政府决策咨询、人才培养与交流等产业服务工作。对开放式、专业化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按项目软硬件投入的50%给予补助,最高1000万元。

(二)培育发展企业主体

1.201571日(含)后入驻的机器人和智能装备企业,自企业年主营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下同)以上的年度起5年内(主营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当年为第1年),按企业年设备实际投入部分前两年给予20%奖励,后三年给予10%奖励。每家企业年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

2.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坚持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为主线,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通过市场带动和推广应用相结合,引导和鼓励我区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升级。

3.积极推进应用示范工程。积极开展机器人和智能装备产业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市场推广。加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力度,对机器人和智能装备首台(套)重大应用示范工程项目,专项资金适当加大支持力度。

(三)加强产业空间保障

1.加快机器人和智能装备产业基地和产业集聚区建设,对经认定的机器人和智能装备项目用地条件适当放宽。

2.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企业入驻军民融合高技术创业中心(孵化器)及军民融合高技术产业园,并予以租金减免支持。对201571日(含)后设立、注册资金实际到资100万元(含)-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企业,可给予入驻前三年每年最多不超过300平方米的租金补助;注册资金实际到资1000万元(含)-30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企业,给予入驻前三年每年最多不超过500平方米的租金补助;注册资金实际到资3000万元及以上(或等值外币)的企业,注册资金实际到资每增加500万元(或等值外币),增加100平方米的租金补助面积,入驻前三年每年的最高租金补助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

对投资额超亿元的重大产业项目和产业链缺失环节的重要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适当加大支持力度,并优先保障项目用地需求。

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厦门市“双百计划”的海内外创新创业人才创办的入驻企业(持股比例等要求要符合相关人才政策),对照上述条款条件给予5年租金补助。

申请程序:

  (一)原则上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的补助和奖励每年7月上旬集中申报办理一次,申报程序: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提交区经贸局初审,区经贸局将核算结果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申报自主创新补助材料(一式两份)包括:

  1.申报企业(机构)关于自主创新补助的申请报告。

  2.申报机构提供研发机构的设立、核准或认定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3.申报企业提供相应的立项、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提交产业化实施情况报告。

  4.提供软硬件购入汇款凭证、软硬件发票。

  (三)申报培育发展企业主体奖励、产业空间保障补助材料(一式两份)包括:

  1.申报企业关于培育发展企业主体奖励、产业空间保障补助的申请报告。

  2.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3.申报设备投入奖励的还需提供:设备购入汇款凭证、设备发票。

4.申请租金补助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租金缴交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查)、注册资金到资证明、“千人计划”“百人计划”“双百计划”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及企业持股比例证明。

2.综合支持

15616869432.1《海沧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521

发布机构:海沧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适用条件:

纳税在海沧区,未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及曾经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但资格已失效的企业;企业需满足《备案办法》中规定的市级高企所有条件。

申请程序:

(一)申报材料集中初审时间:第一批71-719日(工作日),第二批826-912日(工作日)。申报企业可在本阶段时间内提交纸质材料初稿(按附件准备,不用装订)到海沧区工信局,由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初审;

(二)纸质申报材料定稿集中提交时间:第一批722-726日(工作日),第二批916-920日(工作日),通过系统审核的申报企业请在本阶段时间内提交装订好的纸质申报书(内含带审核号水印的系统申请表)。


15616869692.2《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扶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622

发布机构: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适用条件:

 本办法所称集成电路企业(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场所、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均在海沧,专门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装备和材料生产及研发等经营活动的相关企业(单位),原则上是指在集成电路产业园、设计园以及未来拓展园区内落地的企业(单位)。集成电路企业(单位)由区经信局(工业办)牵头组织认定。

具体内容:

  第二章 投融资政策

  第四条 鼓励社会资本、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外资参与集成电路产业股权投资,经营场所、注册地和税务关系在海沧、以集成电路股权投资为主要业务的投资基金,由区相关部门协调市级产业引导基金给予支持或倾斜。

第五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集成电路企业给予信贷倾斜,设立集成电路专项贷款和面向集成电路企业设计金融产品。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集成电路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按年度担保额的1%给予担保机构补助。

  第三章 人才政策

第六条 全面实施海沧集成电路“人才+”战略,在贯彻落实福建省、厦门市人才政策基础上,出台我区引进与培育集成电路产业人才扶持政策。

  第四章 科研支持

  第七条 集成电路企业(单位)用于研发的多项目晶圆(MPW),享受最高不超过MPW直接费用80%(高校或科研院所MPW直接费用的90%)、工程片试流片加工费30%的补助,每个企业(单位)年度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400万元。

  第八条 利用厦门集成电路生产线流片,按首次工程流片费用(含IP授权或购置、掩模版制作、流片等)的50%给予奖励,每个企业(单位)全年补助不超过600万元。

  利用厦门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生产线开展封装测试的产品,按首次工程批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单位)全年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集成电路企业(单位)购买IPIP提供商或者FoundryIP模块)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给予IP购买直接费用40%的补助,单个企业(单位)每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鼓励第三方IC设计平台IP复用、共享设计工具软件或测试与分析,给予实际费用50%的补助,单个企业(单位)年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单位)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申请、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的,按厦门市现行专利资助政策给予奖励和资助。在厦门市专利资助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1.2倍的区级配套奖励。  

  第十一条 得到国家、福建省、厦门市立项支持的集成电路类科技计划项目,按中央、省里和市里的配套要求给予合理配套。市(区)财政各类专项资金向集成电路产业倾斜,优先支持重点领域、骨干企业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材料的研发。

  第十二条 集成电路企业(单位)获批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获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补足1000万元的补助。

第十三条 集成电路企业(单位)在海沧设立经区经信局(工业办)认定的研发总部(研发中心)或分中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带产业化项目落户海沧的,可按照其新增研发设备等实际投入的3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在海沧设立经认定的研发总部(研发中心)或分中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未带产业化项目的研发机构,可按照其新增研发设备等实际投入的3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章 成长激励

  第十四条 对于当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系统(整机)、终端企业,首次采购厦门集成电路企业芯片或模组的,按采购额的4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单位)年度补助额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五条 集成电路企业(单位)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自当年度起,连续3年将其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分别按照100%、70%、50%、30%的比例奖励企业,用于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第十六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次年度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1亿元的企业,自当年度起,连续3年将其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分别按照50%40%30%20%的比例奖励企业。


15616870002.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68

有效期: 20211231

发布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适用条件:

本办法所称“入驻企业”,是指新设立或从区外迁入从事商贸、金融、旅游、文化、生产性服务及相关的配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新建楼宇”,是指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经海沧区政府认定,纳入海沧区楼宇扶持范围的商务办公楼宇。

综合支持:

  (一)201711日以后入驻区内新建楼宇的企业,当年度入库税收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含)、且单位面积(建筑面积)入库税收达600/㎡以上(含)的,20172018年度分别按照企业当年区级税收贡献额的100%给予奖励,201920202021年度分别按照企业当年区级税收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

(二)从201711日起,凡是协助我区引进楼宇经济企业,企业年度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协助招商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引进较大型企业的,给予协助招商的单位及个人的奖励另行研究或按照区政府另行颁布的其他奖励措施执行。

申请程序:

(一)区内商务楼宇申请认定为新建楼宇的,于每月上旬提出申请,经区政府研究认定后纳入新建楼宇名册,从认定次月起享受入驻企业扶持。其中,区属国有企业自有楼宇向区商务局提出申请,由区商务局审核后报区政府研究认定;民营资本投资建设的楼宇向所在街道提出申请,经所在街道初审、区商务局审核后报区政府研究认定。

  (二)入驻企业奖励每年兑现一次,企业于每年3月向区商务局提出兑现申请,由区财政局负责纳税情况审核,区商务局负责其他审核(所需材料以具体申报通知为准)后报区政府批准,由区商务局负责兑现。

  (三)项目初步对接阶段,由协助招商的单位或个人填写楼宇项目备案登记表,经招商责任部门确认后,报区商务局登记备案。协助招商的单位或个人以全程协助项目落地为准。

(四)协助招商奖励每季度兑现一次,协助招商单位或个人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提出兑现申请,由区财政局负责纳税情况审核,区商务局负责其他审核(所需材料以具体申报通知为准)后报区政府批准,由区商务局负责兑现。


15616870292.4《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改制上市做大做强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6712

发布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适用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尤其是我区重点发展的行业企业列为上市后备企业

综合支持:

  (一)上市后备企业申请政府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专项资金,凡符合条件及规定的,各有关部门予以优先安排。

  (二)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因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予以全额扶持。

  (三)企业积极推进改制上市工作,区政府给予资金扶持;上市后区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1.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一次性170万元资金扶持。

  2.企业辅导期满,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资金扶持。

  3.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按照募集资金的总额(包括首次融资、再融资扣除发行费用后的余额)给予奖励。

  (1)奖励标准为:

  ①募集金额在8亿元(含)及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200万元;

  ②募集金额在5亿(含)-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万元;

  ③募集金额在3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万元;

  ④募集金额在1亿元(含)-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30万元。

  (2)以上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上市(再融资)前一年度缴纳的区级税收。

  (3)以上奖励金可作为上市企业高管的奖励金,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由企业或高管个人按照规定缴纳。

  4.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间接上市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40万元。募集资金奖励参照上述第3点予以企业一次性奖励。

  5.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将上市企业注册地迁入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税收在海沧的,一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不超过该企业或迁回上市企业前一年度缴纳的区级税收)。本意见生效前符合此项政策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6.鼓励企业依法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

  (1)对依法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30万元。本意见生效前已完成挂牌(以全国股转公司发函日期为准)但尚未申请奖励的,依据厦海政〔2014117号文执行。

  (2)企业依法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通过规范管理、有效运营,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不再享受本意见上述第二点第(三)项第12小点相关扶持。

  (四)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区级权限内收费项目的一律按收费下限收取(五)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区级财政给予企业上市配套或扶持的,可择优享受,不重复扶持。

3.税收政策

15616870633.1《海沧区税务局多举措核查高新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文件号:厦门市海沧区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8823



具体内容:

一是对标开展认定。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台账,对涉及的高新收入、主要产品收入、研发费用、科技人员等认定指标口径做好提示提醒。对新申请认定企业开展业务指导,结合后续管理开展核查,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对重新认定企业帮助其适应新旧政策差异变化。2018年第一批次共协助国税新认定1户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3户高新技术企业。

二是认真宣传辅导。充分利用微信、网站等新媒体技术,持续全方位开展高新优惠政策宣传,为高新技术企业解决所得税疑难问题。提高政策知晓面,鼓励企业申请高企资格认定及享受高企税收优惠。

三是切实落实优惠政策。依托金税三期系统和OA系统,提醒纳税人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落实优惠事项备案制度,能通过邮件发送的审核资料尽量不要求纳税人提供纸质资料,提升审核效率,帮助企业降低涉税风险,更好地助推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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