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汇编

集美区政策

发表日期:2019-08-27 14:56:06 【返回】

1.人才政策 

1.1《集美区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修订)》

文件号:集府〔2018106

发布时间:2018627

有效期: 至20191231

                          发布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适用条件:

1.商事登记地、纳税归属集美区,统计归属集美区或实际入驻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行业领域属于以下之一:

1)信息安全:包括基础类安全产品、终端与数字内容安全产品、网络与编辑安全产品、专业安全产品、安全测试评估与服务产品、安全管理产品等。

2)数字创意:数字内容制作与处理服务、在线娱乐平台、动漫、游戏、数字化文学、影视、音乐等多媒体平台、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混合现实(MR)等。

3)电子商务:自主开发的在线交易平台,包括在线交易平台服务与支撑服务等。

4)智慧城市及行业应用:为医疗、交通、金融、安防、消费、能源、环保、旅游等行业提供智慧化解决方案和应用软件开发。

5)集成电路设计:各种集成电路的研发设计服务。

6)移动互联:面向移动终端开发的软件产品和信息技术服务。

7)物联网、智能制造与机器人:物联网传感技术与传感器、物联网网络与传输、物联网应用与平台;工业自动化、智能设备;机器人设计与研发、智能服务等。

8)大数据、云计算与人工智能:数据的识别与获取、数据的归集与分析、数据的终端与应用;云储存、云计算、云安全;人工智能数据中心及运算平台、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能应用等。

9)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仅限注册且运营在软件园三期):金融、法律、会计、人才、咨询、知识产权、技术服务。

3.申报企业须遵守园区管理规定,无违法违规行为,并积极配合园区各项工作,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具体内容:

(四)人才奖励与补贴

1.高级人才奖励。对企业所聘用的上一年度实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前)高于40万元(含)的企业管理和技术人才,按其年度因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对两区财政实际贡献的10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三年。

2.骨干人才补贴。对企业聘用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上一年度实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前)高于25万元(含)低于40万元的骨干人才,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予以补贴:(1)给予每月3500元的生活补贴,连续补贴三年;(2)若在厦门市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144平米及以下)且正在偿还购房贷款的,给予每个月实缴购房贷款还款额45%的购房贷款补贴,且每月购房贷款补贴不超过3500元,连续补贴五年。

3.产业人才补贴。对企业聘用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上一年度实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前)高于15万元(含)低于25万元的产业人才,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予以补贴:(1)给予每月2500元的生活补贴,连续补贴三年;(2)若在厦门市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144平米及以下)且正在偿还购房贷款的,给予每个月实缴购房贷款还款额45%的购房贷款补贴,每月购房贷款补贴不超过2500元,连续补贴五年。

符合上述第23条规定的人才,可选择先享受生活补贴,再享受购房贷款补贴,但不得同时享受,合计补贴不超过五年。

4.新员工补贴。对企业上一年度聘用的初次来厦门就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属教育部公布的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毕业的,给予每月1500元的生活补贴,连续补贴三年。

同一人才同一时间最多仅能享受以上四条中的一条。相关人才因申报条件变化而适用不同条款的,自薪资变更当月起,享受新的对应条款,已享受原条款时长计入新条款总时长;相关人才在企业间流动的,由新企业为其申报自入职月份起的相关条款,在原企业享受相关条款时长和享受政策中断时长均计入新条款总时长。

上述第234条,工作时间计算到月,当月达到15天(含)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不足15天的不计当月。

上述四条所列“连续补贴三年/五年”,是指连续的三/五个自然年度,到最后一个自然年度的12月份终止。

每家企业当年获得以上四条人才奖励和补贴的总额,不超过当年该企业中所有高级管理、技术人员及其他员工个人所得对两区财政实际贡献的两倍。若企业可申报人才奖励和补贴的总额超过上述限额的,由企业在限额范围内自行协调各相关人才的具体奖励和补贴额度,再进行申报。

相关奖励和补贴由企业于次年集中申报一次,如获批通过,资金将拨付到企业,企业须在资金到账后两个月内拨转至相关人才个人账户,并将拨转情况上报。


15616871211.2《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扶持重点产业企业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集府办〔201817

发布时间:2018212

有效期:2

发布机构: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适用条件:本办法所指的重点产业是指我区重点发展的“4+X”现代产业(“4”指的是软件信息服务、机械装备制造、商务商贸物流、文化演艺传媒四大主导产业,“X”指的是特色产业,包括新材料、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旅游业及现代都市观光休闲农业等)。

具体内容:

第十条 租房补贴 人才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未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且在厦门无任何房产及房产交易记录,给予每月3000元的租房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购房补贴 人才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未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在厦门市自主购房并实际居住,房屋权属人为其本人,且申请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厦门无任何房产及房产交易记录的,可申请一次性购房补贴30万元,补贴分3年按照4:3:3的比例拨付。已享受租房补贴的人才需购买商品住房时,可享受的购房补贴应扣除已享受的租金补贴部分

第十二条 生活补贴 给予人才每月2500元的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子女就学 人才子女在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可在集美申请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入学。

申请程序:

第十四条 重点产业企业人才申报程序:

(一)每年3月由人才所在企业向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三)区重点产业企业人才领导小组终审;

(四)由人才所在企业各自组织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布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 重点产业企业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一)集美区重点产业企业人才申报表;

(二)税务部门出具的人才上一年度12个月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缴交单;

(三)学历证明或职称资格证复印件;

(四)企业与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企业对人才表现情况的鉴定;

(六)申报租房补贴或购房补贴需提供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厦无房产证明;

(七)申报购房补贴需提供购房前在厦无房产交易记录证明原件。

第十六条 重点产业企业人才享受的扶持资金按年度拨付给人才所在企业,人才已离职的,不再给予扶持。评审结果公布后,企业可先行拨付扶持资金给人才。

2.补贴政策

15616871472.1《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长型工业企业认定和扶持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集府〔2018194

发布时间:20181129

有效期:2

发布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适用条件:本办法所称成长型工业企业是指科技创新、产品研发能力较强,效益质量突出、发展预期良好的工业企业。由企业自愿申请,按照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认定。

具体政策:

第七条  扶持资金从集美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基金中安排,纳入扶持措施受理部门预算,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安排支出。

1.入库奖励:首次认定的成长型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信局)

2.技改补助:经核准或备案、当年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超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企业当年度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企业若符合《集美区工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集府〔2017121号)技术改造补助条件,可同时享受补助。(受理部门:区经信局)   

3.厂房补助:企业扩大产能在集美辖区内新租用厂房,对其新租用厂房的租金给予7/平方米/月的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度新租用厂房的租金总额,且单家企业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在符合土地、规划等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增加容积率扩建厂房,通过验收后对增加的建筑面积给予120/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信局)

4.研发奖励:企业申报立项的产学研合作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按该项目获得科技部门立项资助额的10%再给予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受理部门:区科技局)

5.购买专利技术补助:企业购买高等学校、科研单位职务专利技术,属非关联交易并在我区实施转化的,按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单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受理部门:区科技局)

6.支持企业融资:对企业在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免收担保费(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由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按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缴纳区级税收的9倍予以担保,对单个企业担保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受理部门:区融资担保公司)

第八条  成长型工业企业每年认定、公布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区经信局负责对成长型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申请程序:

第四条  企业每年按集美惠企惠职指定时间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第五条  区经信局根据认定条件和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由区财政局核实企业纳税情况,由区安监局、集美环保局审核企业是否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区经信局根据各部门意见,拟定“集美区成长型工业企业”名单,在区政府官方网站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文公布。


15616871792.2《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企业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集府〔2018114

发布时间:201879

有效期:5

发布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适用条件: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注册及税收缴纳地在集美区,第六、七、八、十一条所称的企业还需纳入集美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具体内容:

第六条 企业聘请保荐机关进行上市辅导并正式签订协议,并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一次性补助150万元。

第七条 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第八条 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募集资金的50%(含)以上在集美区投资的,按照融资金额(包括首次融资、再融资扣除发行费用后的金额,下同)给予企业补助。

  (一)补助标准:

  1. 融资金额在10亿元(含)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700万元

  2. 融资金额在5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400万元;

  3. 融资金额在2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4. 融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二)企业在首次公开募股后,一次性补助200万元给予企业高管人员。

(三)企业的控股母公司或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将其募集资金的50%(含)以上用于企业在集美区增资扩产的,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本款所指控股母公司可往上追溯,下属控股子公司可往下延伸;控股指持有公司股份50%(含)以上;融资额为外币的,以投资集美区实际资金到位日的外汇中间价计算对应人民币金额。


15616872112.3 "集美区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修订)"

文件号:集府〔2018106号 发布时间:2018627

有效期: 至20191231

发布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适用条件:

1.商事登记地、纳税归属集美区,统计归属集美区或实际入驻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行业领域属于以下之一:

1)信息安全:包括基础类安全产品、终端与数字内容安全产品、网络与编辑安全产品、专业安全产品、安全测试评估与服务产品、安全管理产品等。

2)数字创意:数字内容制作与处理服务、在线娱乐平台、动漫、游戏、数字化文学、影视、音乐等多媒体平台、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混合现实(MR)等。

3)电子商务:自主开发的在线交易平台,包括在线交易平台服务与支撑服务等。

4)智慧城市及行业应用:为医疗、交通、金融、安防、消费、能源、环保、旅游等行业提供智慧化解决方案和应用软件开发。

5)集成电路设计:各种集成电路的研发设计服务。

6)移动互联:面向移动终端开发的软件产品和信息技术服务。

7)物联网、智能制造与机器人:物联网传感技术与传感器、物联网网络与传输、物联网应用与平台;工业自动化、智能设备;机器人设计与研发、智能服务等。

8)大数据、云计算与人工智能:数据的识别与获取、数据的归集与分析、数据的终端与应用;云储存、云计算、云安全;人工智能数据中心及运算平台、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能应用等。

9)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仅限注册且运营在软件园三期):金融、法律、会计、人才、咨询、知识产权、技术服务。

3.申报企业须遵守园区管理规定,无违法违规行为,并积极配合园区各项工作,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具体内容:

(一)贡献奖励

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下同)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自当年起五年内,前两年按照企业对两区财政实际贡献的6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照企业对两区财政实际贡献的30%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自第二年起后四年,企业年营业收入总额未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

(二)入驻补贴

经入园审核且已装修入驻办公的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实际装修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其中,购房企业须在交房之日起一年之内完成装修和入驻办公,租房企业须在租房之日起半年之内完成装修和入驻办公。同一研发办公场所只能给予一次补贴。

(三)发展奖励

1.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3亿元,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一家企业在同一档次内仅能享受一次奖励;已申报企业营业收入降到更低档次的,不享受对应档次的奖励;已申报企业营业收入达到更高档次的,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上述两条所指“首次达到”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企业上一年度之前已注册在集美区,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相应额度;(2)企业上一年度新注册在集美区,且年度营业收入达到相应额度。不包括以下情形:企业上一年度之前已注册在集美区,且上一年度之前营业收入已达到相应的额度。

3.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高于3000万元(含)低于1亿元,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5%及以上;或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高于1亿元(含),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及以上,对其营业收入增量部分进行奖励。奖励额度为增量的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上一年度新注册在集美区的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按100%计算。 

3.综合支持

15616872443.1《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六条措施的通知》

文件号:集府〔2018193

发布时间:20181129

有效期:至20191231

发布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具体内容:

一、加大对生产企业出口信保支持力度。对本区生产企业出口信保费用,按照40%比例予以补贴。

(实施单位:区经信局;实施限期:201811日至20191231日)

二、支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对20191231日前获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定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实施单位:区经信局;实施限期:201811日至20191231日)

三、支持企业参加开拓国内市场的展销活动。对《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工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的通知》(集府〔2017121号)第四条第一款第(1)项修改如下:参加市政府或市经信部门统一组织的国内博览会、展销会、贸洽会等商品展览活动的,按展位费20%的比例予以补助。参加区政府或区经信部门统一组织的国内博览会、展销会、贸洽会等商品展览活动的,按展位费50%的比例予以补助。

(实施单位:区经信局;实施限期:201871日至20191231日)

四、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工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的通知》(集府〔2017121号)第六条第二款第(2)项修改如下:申报年度年产值10亿元(含)以上企业,按该企业申报年度设备投资额的15%予以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实施单位:区经信局;实施限期:201811日至20191231日)

五、降低工业企业融资成本。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新增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如其当年度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获得市级补贴,按市级补贴金额给予1/3的配套补贴。

(实施单位:区经信局;实施限期:201811日至20191231日)

六、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对获得厦门市级企业兼并重组补助资金的项目,按市级补助金额给予1:1配套补助,市、区两级补助总额不超过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发生的前期费用(包括评估、审计、法律顾问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金额,申报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区财政支持的,不再予以重复支持。

(实施单位: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实施限期:201811日至20191231日)


15620611933.2《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集府办〔2018114

发布时间:20181031

发布机构: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适用条件: 

    (一)能迅速扩大产业规模,做强做大产业链的关键环节,提高产业科技水平,有显著经济效益,实际纳税额大的企业承担的产业科技项目,以及对我区社会发展与公共安全产生重大作用的科技项目;
   
(二)拥有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且转化能力强、研发投入大的企业实施的科技项目;
   
(三)产业具有高成长性,技术具有前瞻性,产品拥有较大潜在市场或能填补国内外空白、能明显改善民众生活质量、环境质量、节能降耗、有利于形成产业链或产业集聚发展的研究开发项目;
   
(四)具有良好的成长性,研发能力强,应用专利或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或成果转化的中试或量产项目。

具体内容:

  (一)绩效原则。重在扶优扶强,重在推动自主创新,扶持力度与项目承担单位投入大小和绩效挂钩。合理配置资源,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集中原则。通过对创新平台建设、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产学研等科技项目扶持资金进行整合,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三)放大原则。根据不同阶段的项目特点,采取不同的扶持方式,引导企业直至社会资金投入研发,发挥政府资金杠杆作用。

(四)激励原则。对诸如高新技术、自主创新、重视研发投入等符合科技引导政策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五)后评估及诚信原则。通过对项目实施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诚信性进行评估,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政府扶持科技项目决策的准确度。


15616873573.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实施标准化及品牌发展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集府〔201846

发布时间:2018321

有效期:至20211231

发布机构: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适用条件:本办法适用于商事登记、纳税归属集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具体内容:

第三条 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化项目。

1.国际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参与标准起草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起草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单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项目,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承担国家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4.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的实施年限,按年度给予6万元资助。

5.获得国家“标准贡献奖”的项目,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请本条款第1-5项标准化资金扶持的企业应为已被确定为市级标准化工作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制定标准化项目的主要起草单位为排名前3名的企业;单家企业(含关联企业)当年度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企业参与品牌建设。

1.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同一企业获得两项及以上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第二项起,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获得福建省名牌产品或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企业获得两个及以上省级名牌产品、知名字号的,第二项起,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续评的,每项给予奖励10万元。

3.获得厦门市优质品牌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通过续评的,每项给予奖励3万元。

同一企业同一商标或产品获不同等级称号的,同一年度的按最高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不同年度的相应扣除已获的较低称号的奖励金额。

第五条 支持企业争创质量奖。

获得中国质量奖、福建省质量奖和厦门市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已享受下一级质量奖奖励的,只给予补足本级奖励数额。

第六条 支持企业获CNAS认可奖励。

企业实验室首次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七条 区经信局根据本办法,发布年度申报指南。企业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向区经信局提出申报。

第八条 区经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本办法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奖励、补助资金金额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将资金拨付至申报单位。

第九条 企业每年度享受的奖励补助总金额不超过其年度缴纳税收区级分成部分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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