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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十大让法律人“混乱”的修改(上)

发表日期:2020-06-10 09:05:02 【返回】
2020年5月28日下午,北京,人民大会堂。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2879票赞成、2票反对、5票弃权,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的颁布同时也是法律界的大事,在同行的朋友圈流行个段子,「职业选得好,年年都高考。律师爱学习,一直学到老。」

其实民法典制定没毛病,痛苦的是,学了半生的东西,还要去对比哪些是完全一样的地方,生怕一个咨询记忆穿越记反了。于是,小编写下这篇民法典十大让法律人“混乱”的修改(上)献给大家。


一、一半的保证合同要赶紧补充约定。


记忆中的样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现在的样子《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原来是连带,现在改一般。坑我吗!大量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约定不明的小主们赶紧签补充协议吧。


二、租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可以确定租赁期限到底有没有用?


记忆中的样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现在的样子《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多了一句“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是什么意思?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可以确定租赁期限的,到底是不定期租赁呢?还是定期租赁呢?哪位专家赶紧出来说明下?


三、因为30+30,协议离婚感觉变数更多了!


记忆中的样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现在的样子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十天撤回只要1个人,六十天办证要2个人。这个算术题感觉不对啊。


四、用人单位的索赔权明确了!


记忆中的样子《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现在的样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员工执行任务一定要更谨慎了,用人单位明确的索赔权来了。


五、一半的抵押合同要赶紧修改了:转让抵押物又不用抵押权人同意了


记忆中的样子《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现在的样子《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所以小主们,赶紧约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要不然就要收到抵押物转让的通知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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