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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新规发布,直播平台遭遇强监管

发表日期:2020-12-22 08:59:22 【返回】

2020年11月12日,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对落实主体责任、平台及人员管理等都做出了具体要求。那么具体有哪些内容需要我们注意呢?

01 落实主体责任

具体要求为:相关平台应于2020年11月30日前,将开办主体信息和业务开展情况等在“全国网络视听平台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登录地址为http://115.182.216.157)

另根据该系统注册页面需要勾选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从业承诺书》内容,平台对在《网络视听节目平台信息登记表》中所填报的信息,每年3月份应进行一次重新核订和填报。

02 加强平台管理

具体要求为:平台的一线审核人员与在线直播间数量总体配比不得少于1:50,通过培训的审核人员应在“审核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平台每季度应向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报备直播间数量、主播数量和审核员数量。社会知名人士及境外人员开设直播间,平台应提前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报备。

03 标签分类管理

具体要求为:平台应按“音乐”“舞蹈”“唱歌”“健身”“游戏”“旅游”“美食”“生活服务”等进行分类标注。各直播间均须在直播页面标注节目类别和直播间号码。主播改变直播间节目类别,须经网站审核,未通过审核不得擅自变更。

04 建立评分档案

具体要求为:对于多次出现问题的直播间和主播,应采取停止推荐、限制时长、排序沉底、限期整改等处理措施。对于问题性质严重、屡教不改的,关闭直播间,将相关主播纳入黑名单并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报告,不允许其更换“马甲”或更换平台后再度开播。

05 落实实名制管理

具体要求为:未实名制注册的用户、未成年用户不能打赏。平台应对用户每次、每日、每月最高打赏金额进行限制

关于主播及其所属机构也有具体要求。对发现相关主播及其经纪代理通过传播低俗内容、有组织炒作、雇佣水军刷礼物等手段,暗示、诱惑或者鼓励用户大额“打赏”,或引诱未成年用户以虚假身份信息“打赏”的,平台须对主播及其经纪代理进行处理,列入关注名单,并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06 不得超出电子商务范围

具体要求为:举办主题电商直播活动,应提前14个工作日将活动嘉宾、主播、内容、设置等信息报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备案。

07 加强内容筛选

具体要求为:对点击量高、成交量虚高、“打赏”金额大、业务类别容易出问题的直播间,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导向偏差和问题。

目前各部门对直播平台的管理日趋严格,但是无论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还是规范性文件等,对平台管理的初衷不是限制其发展,而是让平台可以在稳定的法治环境下更好地发展。野蛮生长已不再是直播行业的常态,平台、主播、机构还是需要学习落实新规,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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