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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劳务和承揽关系有什么不同?看这一篇文章就知道啦!

发表日期:2021-09-15 11:01:06 【返回】


名词解释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调整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劳务提供方根据双方口头或书面约定为他方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务服务,劳务接受方依约向劳务提供方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雇佣关系”源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民法典》生效后,原《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失效,《民法典》全篇没有“雇佣关系”,而是采用了“劳务关系”的表述,修改后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也已经删除了相关条款的规定。因此,雇佣成为一种俗语,而不再是法律用语。

“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法律关系。


区别

   1.主体资格方面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劳动者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年龄,具备劳动关系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的主体则不特定,可能是自然人之间,也可能是自然人和法人之间。

2.管理方面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具有很强的管理隶属性,劳动者除了提供劳动外,还需要接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具有较强的人身隶属性,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都由用人单位决定,一般具有长期、稳定的特点。

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则是基于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主要是财产关系,而不涉及人身关系,一般是短时间、临时性的。

3.国家强制力干预方面

劳动关系中,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国家立法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如法定工时、最低工资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等。

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双方作为平等民事主体,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只要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不作干涉。

4.成果方面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成果主要是劳务。

承揽关系的成果则是由承揽人根据定做人的要求,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工作方式所完成的成果。

5.争议解决方式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除非双方已经签订了确定债权债务的协议外,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劳务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则可由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侵权责任方面

(1)劳动者在工作过程受伤,如果构成工伤就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劳动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劳动者追偿。

2)劳务关系中,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劳务提供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责任,接受劳务者存在过错,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反之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劳务提供方损害的,劳务提供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劳务接受方给予补偿,劳务接受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非个人的劳务关系,因民法典并无特殊规定,我们认为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3)承揽关系中,无论是承揽人自身损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无相应过错,定做人不承担责任。

律师建议

厘清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有助于企业识别经营管理过程中对应的风险并完善预防措施,例如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接受方可以选择劳务公司作为合作对象;在劳务合同和承揽合同中,各方可以对权利义务作出更明确的约定,减少自身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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