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工伤之殇|家属主动放弃治疗后死亡,算工伤吗?

发表日期:2021-07-15 09:37:38 【返回】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信号上公布了一则案例,劳动者郝某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送医抢救,临近48小时之时,家属主动要求放弃治疗,郝某不久后去世。

2019年7月12日,人保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郝某死亡为工伤。之后,用人单位认为,郝某死亡不是因医院抢救无效的正常死亡,而是其妻子和家属违法强制的行为造成的,是非因工死亡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工伤,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诉《决定书》。
人保局认为,郝某的情形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是在劳动者病危、无继续抢救价值的情况下做出的自愿放弃治疗,不存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行为,属于工伤。

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法院认为:

首先,基于目前医疗技术水平的先进性,即使不能排除可通过实施急救措施延迟郝某死亡时间的可能性,但在继续实施抢救不具有改变郝某死亡结果可能性的情况下,其家属选择放弃治疗,本质上系被动承认郝某经抢救已无生还可能的事实,而非主动去改变抢救结果,其签字同意表示放弃抢救不影响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认定。
第二,在医院多次告知郝某家属其病情危急的情况下,王某作为郝某妻子签字放弃治疗是在医生充分告知,家属充分理解,知道相关后果的情况下做出的放弃治疗决定。法理不外乎人情,王某作为死者郝某至亲家属,其对郝某生命健康的珍视应远甚旁人,签字放弃对亲人的治疗需要承受超乎寻常的悲痛,更需要莫大的勇气。

结合本案调查笔录、相关医疗档案材料及庭审陈述情况,原审法院有理由相信王某系在承受巨大悲痛的情形下,基于减少病人痛苦做出的放弃决定。且在现行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下,在继续治疗只存在延缓死亡时间可能性的情况下,其家属即使基于害怕因抢救超过48小时而使工伤认定无法成立、使家庭陷入沉重经济负担之考虑而决定放弃治疗,亦乃无奈之举。



医疗救治本身即存在诸多风险要素,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在郝某多次被医院下病危通知、随时存在死亡风险、基本无治疗痊愈希望的情形下,家属作出的放弃治疗决定于法不悖,亦符合情理。家属对患者放弃治疗情形在医疗实践中亦属常见,无需苛责。
第三,本案中,未发现郝某存在自杀、自残、醉酒等排除工伤认定的事由,其自入院抢救至被宣告死亡期间,一直处于医院抢救过程中。根据医院救治病历可以看出,针对郝某的抢救效果不佳,未脱离生命危险。其家属在跟医院多次交流后,在认为郝某没有继续存活可能性的情况下,签字要求放弃治疗不属于主动拒绝治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范畴,依法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认为郝某死亡不符合视同工伤情形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远不能证明郝某妻子及其他家属存在违法强制剥夺郝某生命权的事实。相反,公司提交的病历材料,可以证明郝某的情况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公司提交的王某放弃治疗导致郝某死亡的报警材料,只能证明存在报警的事实,在不存在公安机关认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且不存在主观故意、重大过错的情形下,对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第五,本案中,在排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违法及违背伦理道德的情形下,家属放弃治疗亦可构成经抢救无效死亡并应予以认定工伤的观点,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亦可减少因劳动者死亡无法认定工伤,继而无法获取工伤保险导致的一系列社会矛盾。
综上,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工伤认定的结果。但是,并非所有的放弃治疗都会被认定为工伤。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行申255号行政裁定书就驳回了死者家属的再审申请,维持不认定工伤判决。



重庆高院指出,劳动者石某某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并在48小时之内死亡。但从查明事实来看,在临近抢救48小时之前,系病人亲属主动要求医院放弃抢救,医院也多次提醒家属放弃抢救对其生命的不利后果,家属仍然坚持放弃,致使石某某在临近48小时之时因被放弃抢救而死亡。
该事实表明,石某某系家属主动放弃抢救后死亡,并不属于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因此石某某的死亡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人社局据此情形做出的《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
同样都是因为家属主动放弃治疗后死亡,二个案件的结果迥然不同。因此,我们认为,“48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条款,已成为工伤之殇。

家属在选择是否继续治疗时,在一个金钱和道德的天平两边左右为难。天平的一边是亲人的生命及难舍的情感,天平的另一边是医院的治疗费用以及可能的大额工伤赔偿费用。我们认为,一个法律规定,如果需要以权衡甚至是牺牲我们伦理、道德观念为前提,那这个规定是存在着重大问题的。
这个问题自《工伤保险条例》颁发和实施以来,引起的纷争众人瞩目。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此反映,视同工伤48小时时限规定存在很多的问题,建议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牵头,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有相关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工伤认定机构以及必要的法律专家进行专门的调研,将视同工伤死亡认定时间延长至3-5天或更长的期限。
对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7月28日答复称,工伤保险是为保障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其保障主体是“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与工作的相关性是其中的关键因素。“48小时时限规定”,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考虑了此类突发疾病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这部分人员的权益,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
这样规定,基本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国情,在保障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职工权益的同时,可以避免将各类突发疾病无限制地纳入到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内,从而影响工伤保险基本保障作用的发挥。
对于不符合工伤保险保障条件的职工,我国已建立了覆盖各类人群的、城乡统筹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渠道给予保障。建议中反映的视同工伤48小时时限规定具体执行中的一些问题的确一定程度地存在,我们将认真研究,并配合立法部门在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时予以考虑。

取消

快速导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