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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录用通知发出又反悔,遭员工索赔数万元!

发表日期:2021-08-25 09:30:59 【返回】

很多公司在决定录用员工的时候,会给员工发《录用通知》,发了《录用通知》后公司因为各式各样的原因导致又不录用该员工了,结果员工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我们来看看。


【案例解析】

2019318日,某科技公司通过人事专员秦某微信发《录用通知》给到宋某,内容如下:请您于415日到公司办理入职手续,您的工资为每月13000元,试用期发放工资的80%
2019412日,宋某与其现在任职的公司协议解除劳动关系。
2019414日,该科技公司告知宋某,因公司经营问题,原招聘职位取消。
2019430日,宋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该委以仲裁申请不属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决定书。宋某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该科技公司赔偿工作断档损失三个月的工资等共计40000元。

判决结果:科技公司应赔偿宋某三个月预期工资损失。


【律师分析】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企业向员工发送《录取通知》,让员工基于该通知辞去原来的工作岗位,后企业又不守承诺未能提供员工《录取通知》约定的岗位和薪酬,因此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考虑到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除了包括为缔约合同所直接受有的损失,还应包括由于对方的过失而造成的订约机会丧失而受有的损失。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的人事专员秦某发给宋某的微信内容意思表示明确,让宋某有理由相信其已经被公司录用将于415日入职并因此与原单位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
在入职的前一天,该科技公司告知宋某取消招聘岗位,导致宋某因信赖利益产生损失。故科技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存在明显的缔约过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考虑到科技公司所承诺的月工资标准,乘以宋某寻找新工作的合理时间,作为科技公司最终所应赔偿的数额。因此,宋某请求参照某科技公司承诺的月工资标准计算三个月的收入损失,该损失在科技公司可以预见的范围内,依法予以支持。


【实操建议】

1、非是企业重要岗位,不以书面形式发送《录用通知》;

2、对于需要体检的岗位,先提交体检结构后再发送《录用通知》;

3、发送《录用通知》前让律师对文本内容进行把关,特别是关于薪酬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约定、通知生效/失效约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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