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疫情来势汹汹,福建企业如何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

发表日期:2021-09-15 10:59:01 【返回】


据央视新闻报道,截止至2021年9月13日,福建本土病例22例(其中莆田市15例、泉州市6例、厦门市1例),含2例由无症状感染者转为确诊病例;新增无症状感染者28例,其中境外输入15例,本土13例(均在福建莆田市)。

9月12日,厦门市同安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发布通告:对新民镇同辉路以东、同明路以西、集安路以南、集贤路以北的区域实行管控。厦门市思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发布通告:对中华街道部分管辖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

9月13日,厦门市思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再次发布通告:筼筜街道管辖区域内金桥社区惠祥花园(七星西路150-162号)划为管控区。 

 本次,疫情来势汹汹,疫情期间涉及到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企业应当如何进行妥善处理?小编整理了常见的几个问题,统一回复大家。


一、因疫情导致职工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支付相关问题

(1)企业职工在被强制隔离治疗/观察期间而无法到岗的工资报酬?

答: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支付其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

2)对于企业职工因个人原因去过有疫情发生所在县(市、区)被要求居家隔离无法到岗上班或因政府依法紧急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被要求居家隔离无法到岗上班的工资报酬?

答:职工需及时将情况告知企业,企业区分不同情形处理:

①企业安排员工在该期间居家办公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②若企业未安排员工在该期间居家办公的,企业应以“职工申请+企业安排”的方式引导其休年休假,期间按照年休假规定正常支付工资,年休假休完可协商引导职工请事假等。

③若企业职工当年度没有可休年假也无法居家办公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省、市规定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厦门地区: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我市当年度最低工资/1800元的70%发放;除厦门外福建省其他地区:生活费标准按扣除奖金、加班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后,职工本人工资的70%或单位平均工资的60%发放;困难企业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

(3)企业职工执行工作任务因疫情而无法及时返岗工作的,如何支付工资待遇?

答: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的,与前述因个人原因不能及时返岗不同,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4)企业职工被确诊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资报酬?

答:企业职工被确诊后,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期间属于医疗期。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附上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按照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职工在医疗期内,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若企业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需要继续在家休养的,工资如何发放?

答:若职工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医疗期和工龄长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上述情形中,若职工无病休证明的,职工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请病假、年休假,或协商待岗、劳动关系中止等。

若职工无医疗机构病休证明,且无任何假期可用的,可以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申请事假。提倡企业从职工关系管理的角度,给予职工人性化的关怀,给予带薪事假,具体标准企业可以自主确定。


二、疫情期间特殊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终止/解除问题

1)企业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企业职工不服从安排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的,该如何处理?

答:企业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的,应提供必要防护条件并与职工协商一致,不得以职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处理职工,但特殊工作人员(如医护人员等)以及政府要求保障生产经营的企业职工除外。


三、企业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是否能够被认定为工伤的问题

1)企业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哪些情形能被认定为工伤?

答: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企业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应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情形认定为工伤。

企业职工在提供志愿活动中感染疫病或受到其他伤害,应按“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取消

快速导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