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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规划”知识产权专题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二)企业商业秘密范围的确定

发表日期:2021-09-30 09:52:28 【返回】
商业秘密区别于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在于,既没有注册证书,也没有登记证书,它由企业自己来设权,并在诉讼中确权
在商业秘密诉讼中,法官通常会让原告明确其主张的商业秘密范围,这也是该类案件审理的前提。这一个问题看似简单,却卡住了司法实践中的大多数原告,原告作为权利人为了尽量扩大保护,往往会给商业秘密划定一个非常宽泛的范围,或者把所有“觉得应该保护”的信息全都划进去,而这显然容易把本不符合商业秘密法定要求的内容也一并加入进来,造成权利边界不清晰,缺乏主张权利的基础,对维权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在还未进入诉讼前,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就应当注意确定商业秘密这一项权利的范围,才能从容应对诉讼过程中的确权。

那么,商业秘密的范围应当如何确定呢?


首先要回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上: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也就是说,商业秘密的本质就是“信息”,主要类型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并未对“信息”本身作出进一步的定义。

在维基百科中的词条说明中,信息(Information)是一个科学术语,其定义不统一,在港澳台地区通常称之为“资讯”,比较常见的定义是“信息是事物及其属性标识的集合”。在GB4894-85《情报与文献工作词汇基本术语》中,对“信息”的描述是:物质存在的一种方式、形态或运动状态,也是事物的一种普遍属性,一般指数据、消息中所包含的意义,可以使消息中所描述事件的不定性减少。
可以看出,信息可以反映事物的属性,它无形但可在社会中传播,同时也有相对的确定性,可以识别。信息与载体不同,载体是携带和传播信息的媒介,是用于记录、传输、积累和保存信息的实体,包括能源介质的无形载体和实物介质的有形载体。同一个信息载体上可能承载着不同的信息,同一个信息也可能通过不同的载体来保存和传播。
商业秘密作为信息,它天然具备了信息所具有的无形性、可传播性、可识别性等特征,它也需要记录在一定的载体上。企业要确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同时也要确认相应的载体,然后才能对载体采取合理适当的保密措施。但企业使用和保存的信息及载体范围是非常广的,尤其是不同的企业所涉及的信息类型也不同,企业对确认商业秘密范围这件事往往无从下手。

笔者通过大量的实践,总结出企业在日常管理中确定商业秘密范围的两个可行步骤:



一、首先,企业需要结合自身所处的行业和市场地位,判断自己的竞争优势所在,然后分别在“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中找到符合商业秘密法定构成要件的可识别的具体信息类型,以及相应的信息载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对两大信息类型作出了部分列举,企业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对列举的内容进行一一比对,确认自己有没有这些类型的信息以及是否满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的要求。

二、其次,为了满足个案需求,企业还需要在具体信息内容中进一步识别“秘密点”所在,也即对技术或经营信息中的公知部分和非公知部分进行初步区分,比如客户信息中的“客户名称”往往属于“公知信息”,而“交易习惯”大多具备“非公知性”。虽然技术秘密纠纷中通常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来做“非公知性鉴定”,但企业如果在诉前就已经有了充分的准备,也会更有利于推进诉讼进程。
对于企业来说,只有在确定商业秘密范围的基础上,才有办法去向可能的侵权人主张权利,而这个范围也不是无限扩大的,必须是结合企业自身情况所确定的适当合理的范围,否则很难在诉讼中得到“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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